顶点小说 > 从超神学院开始穿越的武者 >第九十一章1900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李鸿章又冒天下之“大不韪”签订卖国条约《辛丑条约》。为什么说“又”?

    因为早在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时,李鸿章李中堂就赴日签下了《马关条约》,背上了卖国之名,当时国人就骂他:“卖国者秦桧,误国者李鸿章。”(他只是走个过程而已,是谁卖读者们应该知道。当时列强们指名道姓非要让他过来签署条约,非他不可)

    而辛丑条约的签订对华夏影响非常巨大,无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军事防御上,都是有着很大的影响。在清政府签订了辛丑条约之后,大量国内重要防御地点的防御措施被拆除,而且被其他国家建立了租界,华夏人不得入内,这也是侵犯了我国的领土完整。

    《辛丑条约》即《辛丑议9*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是中国清朝政府与英、美、日、沙俄、法、德、意、奥。外加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和平协定。

    在1898年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运动失败了,1900年又爆发了以农民为主体的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的义和团运动。义和团运动发源于山东,迅速发展到直隶、天津、北京,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恐慌。它们决定亲自出兵镇压义和团,八国组织联军侵入中国,在8月攻入北京。慈禧妖后携带光绪皇帝及亲信臣从仓皇出逃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国主义求和。

    《辛丑条约》是华夏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深沉,从而给华夏人民带来空前灾难的不平等条约。该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华夏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华夏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华夏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这一天阴雨绵绵

    大清钦命全权大臣便宜行事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庆亲王;

    大清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大臣直隶;

    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鸿章;

    德驻华便宜行事大臣穆默;奥驻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齐干;比利时驻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姚士登;西班牙驻华全权大臣葛络干;美国特办议和事宜全权大臣柔克义;法驻华京都总理本国事务便宜行事鲍渥;英行事全权大臣萨道义;意驻华大臣世袭侯爵萨尔瓦葛;日钦差全权大臣小村寿太郎;荷驻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克罗伯;沙皇俄国钦命全权大臣内廷大夫格尔思一干人……

    “今日会同声明:核定大清国按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当经大清国大皇帝于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适诸国之意妥办(附件一)。

    第一款

    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于西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附件二)亲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醇亲王已遵旨于西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二、大清国国家业已声明,在遇害该处所竖立铭志之碑,与克大臣品位相配,列叙大清国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书以拉丁、德、汉各文。前于西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六月初七日,经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文致太德国钦差全权大臣(附件三)。现于遇害处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满街衢,已于西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历五月初十日兴工。

    第二款

    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将西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后降旨,所定罪名,开列于后(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载漪,辅国公载澜,均定斩监候罪名,又约定如皇上以为应加恩贷其一死,即发往新疆永远监禁,永不减免;庄亲王载勋,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书赵舒翘,均定为赐令自尽;山西巡抚毓贤,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为即行正法,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大学士徐桐,前四川总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夺原官,即行革职。又兵部尚书徐用仪,户部尚书立山,吏部左侍郎许景澄,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联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驳殊悖诸国义法极恶之罪被害,于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开复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庄亲王载勋已于西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历正月初三日、英年赵舒翘已于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尽。毓贤已于念二日即初四日、启秀徐承煜已于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谕将甘肃提督董福样革职,俟应得罪名,定谳惩办。西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等日即中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等日先后降旨,将上年夏间凶惨案内所有承认获咎之各外省官员,分别惩办。

    二、上谕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国大皇帝从优荣之典,已于西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历五月初三日降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赴大日本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在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墓建立涤垢雪侮之碑,已与诸国全权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该国使馆督建,并由中国国家付给估算各费银两,京师一带,每处一万两,外省每处五千两。此项银两,业已付清。兹将建碑之坟墓,开列清单附后(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已于西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进口二年。嗣后如诸国以为有仍应续禁之处,亦可降旨将二年之限续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上谕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款系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内第二款所载之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之赔偿总数(附件十二)。(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关银两,照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即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国圆零七四二,即法国三佛郎克五,即英国三先令,即日本一圆四零七,即荷兰国一弗乐零七九六,即俄国一卢布四一二。俄国卢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亚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附件十三)。(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