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点小说 > 重生1998之混也是种生活 >第627章 预设(1)
    嗯……

    在一般人的认知中,期货交易大概是这样的:

    6月1日,一名华夏商人通过电话/后端系统向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经纪商(期货公司)发出了买入5000蒲式耳大豆、资产交割日为同年10月份的交易指令;

    接到指令后,期货经纪商就立刻通知交易所的交易员买入1份10月到期的大豆期货合约(1份大豆期货合约对应的基础资产为5000蒲式耳大豆);

    与此同时,假定漂亮国的另一位商人向期货经纪商下达卖出5000蒲式耳大豆,资产交割日也为同年10月份的交易指令,经纪商也会立马将客户的指令通知交易所的交易员卖出1份10月到期的大豆期货合约。——当华夏和漂亮国的商人都同意交易价格后,交易达成。

    在这一交易过程,同意买入大豆的华夏商人是期货合约的“多头”——用国内期货市场的术语可以表述为“华夏商人开立了期货合约的多头仓位”;

    同意卖出大豆的漂亮国商人则是期货合约的“空头”——用国内期货市场的术语可以表述为“漂亮国商人开立了期货合约的空头仓位”;

    双方同意的交易价格,就是6月1日的10月份大豆期货价格,比如每蒲式耳600美分。

    而期货的价格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

    如果在某一时刻,有较多的人想卖出10月份的大豆期货,那么价格就会下跌,这时会吸引新的买方(多头)进入市场,从而使买方和卖方达到平衡,或者说是多空双方达到平衡;

    但如果有较多的人想买入10月份的大豆期货,那么价格就会上涨,新的卖方(空头)将会进入市场,从而达成平衡;

    而大多数期货合约其实是不会进行实物交割的,因为大多数交易者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日到来之前就会选择平仓——用国内术语来讲,对一个合约平仓就是“持有一个与初始交易头寸相反的头寸”

    因此,在6月1日买入1份10月份大豆期货的华夏商人,可以在7月20日通过卖出1份10月大豆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同时,在6月1日卖出一份10月份大豆期货合约的漂亮国商人可以在8月25日通过买入1份10月的大豆期货合约来进行平仓。

    因此,在许多人看来,期货交易一般是一种“见钱不见物”的交易,即所谓的“买空卖空”——故而所有的入场套利的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如何在那一笔笔多空双方的合约组成的期货价格曲线中,如何找到一个合适的时机,把手上买入的合约抛出去,从而获利。

    嗯……

    单纯从大众所认知到的现象来看,这种看法并不算错——至少不完全错。

    但是,你必须明白,期货合约必须要有“最终实物交割的可能性”,才能保证期货价格与“即期价格(SpotPrice)”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不管在期货市场上建仓的多空双方是不是真实的买卖双方,不管这些期货合约在证券市场上被玩的再花里胡哨,但说到底,这个游戏是必须要建立在一笔笔真实的交易上的。

    而“期货交易”这几个字,之所以让一些人忽略其实物合约属性,在脑海里产生买空卖空的固定印象,其实主要原因无非两个:

    1、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没资格入场坐庄,只能在证券市场跟随着一根根魔法棒,把自己兜里的钱滕东挪西,长此以往,自然会产生一些固有现象;

    2、绝大部分投资者接触的都是“期货合约”,由于这种金融衍生品是以交易所为核心的,大家在游戏规则下更多的把目光盯在庄家手中的魔法棒上,长此以往,必然忽略了一些东西。

    ………………

    而说到这,就不得不提“远期合约”这个词。

    众所周知,由于期货随着时间推移,身上的金融属性越来越浓,因此诞生了“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这两类看起来高度相似的衍生品;

    虽然说从逻辑关系上来看,“期货合约”是“远期合约”的发展产物,是远期合约的标准化。但这两者之间仍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合约产生的方式不同。

    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推出的,合约的交易规模、标的资产的品质、交割日期、交割地点都由交易所确定,买卖双方进入交易所买卖合约就意味着接受了合约的内容。远期合约是由商品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是为了满足双方要求特别制定的合约。

    B:合约内容的标准化不同。

    期货合约的内容都是标准化的,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做明确的约定,无需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节约了交易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期货合约的唯一变量是价格;远期合约的条款则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C:合约的交易地点不同。

    期货合约在交易所内进行集中买卖,有固定的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行为需要遵循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远期合约在交易所场外达成,具体时间、地点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D: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

    期货合约众多买者和卖者选择适合自己的合约后,按照各自的意愿出价和报价,通过经纪人在交易所汇合,以竞价方式来确定成交价格;远期合约的交易价格则是由买卖双方私下协商确定、一对一达成的。

    E:交易风险不同。

    期货交易所通过实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信用担保,使得市场参与者只面临价格波动的风险,不承担信用风险;远期合约交易不但存在价格风险,还要面对信用风险,因而买卖双方一般要根据对方信用状况在合约中约定违约赔偿的条款,以降低信用风险,但即便远期合约在签约时采取了交纳定金、第三方担保等措施,然而在交易中的违约、毁约现象仍时有发生。

    F:合约的流动性不同。

    期货合约在到期前转让、买卖,可以通过相反的交易,即对冲平仓来了结履约责任;远期合约受条款个性化的限制,很难找到交易对手,因此多数情况下只能等到期时履行合约,进行实物交割,否则就属于违约。

    G:结算方式不同。

    期货交易每天都要由结算机构根据当天的结算价格对所有该品种期货合约的多头和空头计算浮动盈余或浮动亏损,并在其保证金账户上体现出来,如果账户出现亏损,使得保证金账户可动用的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会员或客户就会被要求追加保证金,否则交易所会对其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远期合约签订后,只有到期才能进行交割清算,其间均不能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