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哈利波特之晨光 >第二百三十七章 地獄皇后(四十七)
    有一部電影名叫《拯救大兵瑞恩》,有一個名叫詹姆斯·瑞恩是家中四兄弟的老末,他的三名兄長皆已於兩週內陸續在各地戰死,美國作戰總指揮部的將領在得知該消息之後,爲了不讓這位不幸的母親再承受喪子之痛,決定派一支特別小分隊,將她僅存的兒子安全地救出戰區。

    該拯救小組的任務就落在了剛剛完成奧馬哈海岸登陸任務的約翰·米勒上尉和他的小隊身上。這些士兵很不理解,爲什麼要那麼多人在危險又廣闊的歐洲戰場上找一個人?準確得說是一個和他們一樣的陸軍。

    爲什麼麗茲酒店的員工要救盟軍飛行員呢?因爲培養他們的成本和培養一個陸軍的成本不一樣,同樣要培養一個哈佛畢業生的成本也很高,從這樣看的話,爲了保護哈佛畢業生,低學歷低成本的陸軍付出自己的性命是理所當然的不是麼?

    首先“聰明人”要明白一點,無論是美國警察還是政府,都沒有義務保護公民免受犯罪分子侵害,公民受到侵犯也無權要求警察和政府承擔責任,除非原告和警察、政府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也就是說美國警察哪怕看到你即將被犯罪分子一槍爆頭了,他們和你非親非故,沒有保護你的責任,他們會拿着槍站得遠遠的,嘗試着和犯罪分子談判,讓他放下武器,如果你很不幸被爆頭了,他們出於人道主義會把你送到醫院去,前提是你還有救的話。

    有一個流浪漢就是這樣的,他原本在家睡覺,聽到樓下有動靜去查看,結果竊賊跑到了他的身後,一槍命中了他的頭,鄰居聽到槍聲報了警。

    警察來了之後發現他還有呼吸就把他送到了醫院,他僥倖活了下來,可子彈卻留在了他的大腦裏,他失去了工作能力,同時他還要承擔鉅額醫療費用,於是他只好把房子賣了償還債務,女友也與他分了手,而他自始自終都沒有看到那個開槍的竊賊是誰,他的遭遇堪比肖申克的救贖裏的男主角,只是電影裏的銀行家被關在了監獄裏,而他則流落街頭,成了一個無家可歸者。又因爲他的帳篷有礙市容市貌,鄰居報警讓警察將他們撤走,於是他只好向公益律師求助。

    這時地方法院給了他解釋,警務是政府向整個社會提供的一項服務,用以維護平靜、安全和秩序,政府只爲“全體公衆”這一整體提供警務,不向社會單個成員承擔這項義務。要趕走他們這些流浪漢的是社區居民,所以警察必須執法,然後他退而求其次,希望公益律師幫他爭取,就算他要被驅趕,至少警察要把他的家當還給他。

    有一顆子彈在他的大腦裏,他必須喫醫生開的止痛藥,英文裏,drug這個詞有兩個意思,警察還給他那堆破爛的時候把“藥”沒收了。

    這種藥名爲奧施康定,裏面含有阿片成分,必須整片吞服,不得掰開、咀嚼或研磨。如果掰開、嚼碎或研磨藥片,會導致羥考酮的快速釋放與潛在致死量的吸收。它的售價非常昂貴,一瓶每粒含10毫克劑量的藥片,批發價將近100美元。如果是每粒80毫克的最高劑量藥片,每瓶則要六七百美元。

    儘管這麼貴這個藥還是非常暢銷,問世以來一直雄踞銷量榜榜首,每年銷售額幾十億美元。當時市面上其他的止痛藥,只能維持8小時、乃至4小時的藥效,病人每天要服藥3次、6次,不堪其擾。12小時藥效對於病人來說是福音,意味着再也不會在半夜止痛藥失效時被痛醒,可以一覺安穩地睡到天亮。

    正是因爲考慮到這種危險的成癮性,在奧施康定上市前美國的醫生都把尼古丁類止痛藥看成是洪水猛獸,一般只給長期癌症病人或者已經病入膏肓到了生命晚期的病人使用。

    但流浪漢的情況非常特殊,當時製藥公司的公關團隊將“疼痛”賦予了情感意義,止痛不應該只是癌症病人的特權,更應該是所有疼痛病人的天賦人權,潘多拉的魔盒就這樣悄悄地打開,1996年全美國醫生開出的奧施康定處方還只有30萬張,到了2001年已經漲了20倍達到了600多萬張。

    奧施康定之所以被認爲是神藥就是因爲12小時藥效,如果沒有這一點,那它和普通的止痛藥就沒有任何區別。

    爲了維繫神藥的形象,製藥公司要求全美所有醫生,一定要堅持讓病人按照12小時一次的頻率服藥,絕對不允許病人自行縮短用藥間隔時間。

    可人們很快就發現藥效維持不到12小時,一是病人產生了耐藥性,一個是因爲虛假宣傳,於是製藥公司要求醫生加大劑量。有的銷售代表甚至私下提醒醫生,可以告訴病人每次的服藥劑量沒有上限。

    雖然法律規定每個處方都是一次性的,配藥量不能超過30天,用完後醫生才能再開,病人也不能提前去開藥。但上癮的人爲了多拿藥只能想別的辦法,比如同時看好幾個醫生,再到不同的藥店取藥,這樣一次就能拿到很多奧施康定。

    一時間各種小診所遍地開花,癮君子甚至跨州去開藥。如果有聯邦低收入醫保,三十天的藥量才3美金,而市面上的藥要好幾百美金,有利可圖就催生了黑市交易。

    到後來甚至醫生的空白處方箋也可以在黑市上賣。再後來情況就更加失控了,有些“中間商”甚至把藥碾碎了賣給了孩子們,這時趕走流浪漢的警察找上了他。

    爲被捕者提供合作和改善其處境的機會是招募線人的“最常用”手段,對於警察而言,被捕者一旦入獄,他作爲線人的價值就會大打折扣,因爲很快他被捕的消息將在大街上傳播開來。

    即便證據不足警方也會爲了招募線人而故意接近或逮捕某些人,當潛在線人相信他的言行可能會被起訴時,他就會同意合作。一旦線人同意合作他將與警官達成協議,這種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相關細節將在今後的活動中敲定,聯邦還在開支中設有線人費。

    法國人很懂“禮貌”,他們知道商業活動中不可避免得會出現貪污受賄,於是法國政府給了那些大型企業一個特權,可以通過退稅的方式來獲得“津貼”,而這一點正好中了《反海外賄賂法》的下懷。

    美國要通過一部法律很難,可是修改卻很簡單,這部休眠法慢慢啓動需要一個適應過程。一個狙擊手要培養出來需要大量練習,一回生二回熟,慢慢就熟練操作了。也就是說這次塔拉罕事件只是一個練手,涉及到的只是阿爾斯通下面的子公司,並沒有涉及“目標”本體,同時通過這次實驗美國司法部門也驗證了他們在2000年埋下的“伏筆”。

    2000年時美國政府通過OECD,也就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將敢反抗美國的國家組織起來簽訂了一份協定,名叫《經合組織反賄賂公約》,所有簽了這份公約的國家既授權美國可以調查起訴公約簽署國的任何一家企業,而這些簽署國卻不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報復美國企業,因爲美國有調查優先權,就比如塔拉罕事件,不是法國法院不想追究美國企業,而是因爲法國簽了那份協議,他們不可以追究美國企業賠款。而且涉及這種跨國公司,就算法國先發起起訴,控告其賄賂,最終這家美國企業也會回到美國接受審理,法國依舊沒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