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民國風雲人物演義 >第281章 黯然離開
    黎元洪在馮國璋就職後,就正式向馮提出離京赴津休養的要求。果然不出張國淦的判斷,馮慨然應允,很高興黎能離開北京城。

    由於馮的答允,段不便阻黎出京,但責成湯化龍出面擔保黎出京後,不作政治活動、不南下。

    八月二十八日,黎元洪黯然離開了北京城。他在北京雖然是先任副總統後任總統,在很多人看來是風光無限,但他自己知道,北京留給他的,大多是痛苦地回憶。

    他不像袁世凱那樣的貪戀權勢,但就這樣的捲鋪蓋也不是很甘心。回到天津後,立即返回他的私邸。

    段祺瑞對其還是放心不下,最怕他南下號令天下。密令曹錕就近派人監視他。

    段祺瑞順水推舟地把黎元洪搞下臺,和當初黎把段免職一樣,雖心裏很痛快,但其實是一種自殘,所謂兩敗俱傷。

    有黎在位,北洋系就有假想敵,就有共同對敵的理由,成爲維繫北方表面團結的理由。沒了這共同的敵人,剩下的也就只能是內鬥了。而事實上,此後,北方和北洋系從沒有一天安定。

    總統和內閣成了時局紛亂的中心,是加個更字的“府院之爭”。還要加上,北洋實力人物互相排斥,互相傾軋。

    黎是傾向於南方的,有黎在雖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南北分裂的局面,畢竟對南方是一種安慰,成爲一種緩衝的力量。但現在,緩衝的力量沒有了,剩下的只有南北對立了。

    “民國第一偉人”黎元洪走了,腳步蹣跚的民國的亂像卻遠沒結束。黎元洪走的時候,不會想到他還能回來,再次坐上總統大位。但是,他確實是回來了,因此,本書還要寫下去。只是,在後來一段的歷史事變中,黎元洪多半是個旁觀者了;雖然,也會不時的提到他。

    段內閣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國會和對德宣戰。

    段本人雖然很嫌棄國會,但是既爲民主共和國,就不能沒有國會。梁啓超建議在舊國會已被解散,新國會還未成立時,召集臨時參議院代行國會立法權。仿效民國成立時,在南京召集臨時參議院作爲過渡性的立法機關。

    段祺瑞憎恨的是舊國會,只要不召集舊國會,對於任何其他形式的立法機關都沒有意見。

    參議員的產生是由地方當局指派,而不是由人民選舉,組織臨時參議院很省事。

    七月二十日,國.務.院舉行討平復闢政變後的第一次國務會議,通過召集臨時參議院,並推梁啓超起草通電徵求各省當局對於召集臨時參議院的意見。

    七月二十日國務院致各省通電:“今日仍爲適用《約法》時代,但國會解散之後,斷無重行召集之理由。改選國會,程序繁重,非一時所能竣事。……一爲改組之說,然必先修改《國會組織法》,尤必先有提議改組並制定法津之機關,其職權又爲法律所許可者。……今日既爲遵行《約法》時代,則所謂合法機關,無過於《約法》上之參議院者。國會之職權乃由《約法》上之參議院遞嬗而來,有參議院行使《約法》職權,即無異於國會之存在;且人數無多,選派由地方自定,依據《約法》,可以迅速成立。……

    “總之,憲法未定以前,《約法》爲根本大法。依據《約法》以召集《約法》上之參議院,依據《約法》上參議院之職權以解決制憲、修正組織法各問題,則事事守法以行,於政治上能得平允,於法律上不生矛盾。……但立法爲最高機關,其成立程序,政.府應徵集多數意見。即請發抒偉論,迅速詳復。”

    國會是復辟陰謀的一部分,平定復辟後理所應當得以恢復,這本是“再造共和”的重要部分。梁啓超這篇文章做得並不高明,法理上也很難說得通,只能是勉強地自圓其說。

    此通電發出後,北洋派的封疆大吏紛紛覆電隨聲附和。

    孫中山則表示了堅決地反對態度。

    他一針見血地指出:只有恢復被非法解散的國會,才能真正符合《約法》精神,段祺瑞拒絕恢復國會而打算召集臨時參議院,完全是破壞《約法》。

    西南軍人都支持孫中山主張。

    段內閣根本不予理會,由國務院正式下令:“《國會組織法》,暨《兩院議員選舉法》,民國元年,系經參議院議決,諮由袁前大總統公佈。歷年以來,累經政變,多因立法未善所致,現在亟應修改,着各行省蒙藏青海各長官,仍依法選派參議員,於一個月內到京,組織參議院,將所有應改之組織選舉各法,開會議決。此外職權,應俟正式國會成立後,按法執行,以示尊重立法機關之至意。”

    當初的黎、段之爭和國會解散,是因於段要對德宣戰而黎反對而白熱化的。如今段再掌政權,自然要貫徹這個主張。黎已下臺,國會已被解散,段可以隨心所欲去搞了。

    於是,宣戰案於八月四日提交國務會議通過,八十四日以總統命令正式公佈。

    令雲:“我中華民國政.府,前以德國施行潛水艇計劃,違背國際公法,危害中立國人民生命財產,曾於本年二月九日向德政.府提出抗議,並聲明萬一抗議無效,不得已將與德國斷絕外交關係等語。不意抗議之後,其潛水艇計劃,曾不少變,中立國之船隻,交戰國之商船,橫被轟毀,日增其數,我國人民之被害,亦復甚衆。我國政.府不能不視抗議之無效,雖欲忍痛偷安。非惟無以對尚義知恥之國人,亦且無以謝當仁不讓之與國。

    “中外共憤,詢謀僉同,遂於三月十四日,向德政.府宣告斷絕外交關係,並將經過情形,宣示中外。我中華民國政.府,所希冀者和平,所尊重者公法,所保護者我本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初非有仇於德國。設令德政.府有悔禍之心,怵於公憤,改變戰略,實我政.府之所禱企,不忍遽視爲公敵者也。乃自絕交之後,已歷五月,潛艇之攻擊如故。非特德國而已,即與德國取同一政策之奧國,亦始終未改其態度。既背公法,復傷害吾人民,我政.府責善之深心,至是實已絕望。

    “爰自中華民國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起,對德國、奧國宣告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以前我國與德奧兩國訂立之條約、合同、協約,及其他國際條款、國際協議,屬於中德、中奧之關係者,悉依據國際公法及慣例,一律廢止……。當此國變初平,瘡痍未復,遭逢不幸,有此釁端,本大總統眷念民生,能無心惻,非當萬無苟免之機,決不爲是一息爭存之舉。……所願舉國人民,奮發淬厲,同履艱貞,爲我中華民國保此悠久無疆之國命而光大之,以立於國際團體之中,共享其樂利也。佈告遐邇,鹹使聞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