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民國風雲人物演義 >第134章 較量
    上海也是北洋軍的進攻的重點地區。

    



    陳其美在上海計劃討袁時,恰逢蔣中正和張羣由日本返滬,陳大喜,即與二人會商軍事。張羣主張先攻海軍,蔣則以兵工廠爲軍隊命脈,應先奪取兵工廠。陳其美贊成蔣計劃,遂積極部署。

    



    蔣曾在辛亥年光復上海時組織軍隊,舊部甚多。後因赴國外考察,乃將一手訓練之部隊交張羣統領,張其後又赴英國考察工業,乃移交陳其美。

    



    這時陳其美所率士兵即蔣中正當年訓練者,今見蔣、張兩位舊主歸來,欣喜若狂,均願接受指揮。於是蔣乃號召舊部,擁陳其美爲上海討袁軍總司令。

    



    袁世凱派海軍中將鄭汝成統率警衛軍一千三百人駐守高昌廟兵工廠,又派海軍司令李鼎新率黃浦江軍艦協同保護。

    



    陳其美宣佈獨立,屢勸鄭汝成讓出高昌廟兵工廠,鄭不答應。陳乃命蔣率所部及鈕永建之一團分道進攻,相持數日。討袁軍因子彈接濟不及,遂告敗北。其後回兵進攻吳淞,也因衆寡不敵,未能獲勝。

    



    二次革命爆發後,袁大舉向南方用兵,併發出兩道通令(民國2年7月),第一道是致各省宣佈意旨電:

    



    “餘以衰病餘生,伏處已久,稍有田園之樂,自問已無事可爲。此次出山,實緣事機危迫,不忍見人民陷於牛馬奴隸之域,故冒萬險,膺茲艱鉅。

    



    “受事以來,始終以尊重人道主義,及適合世界大勢爲主旨,苟可和平維持,決不輕事破裂,並非兵力有所不足,實緣民困已極,不堪再受戰禍,一年以來彌縫遷就之苦衷,當爲國民所共諒。

    



    “現在財政、外交?觸處荊棘,國家運命旦夕可危,凡有血氣之倫,自應以同舟共濟之心,爲披髮纓冠之計,決不肯再言破壞,自取覆亡,乃若有之,則亦二三不逞之徒,生性好亂,必不能得多數國民之同情,本大總統若再曲予優容,便與此輩同爲亡國禍首,非惟辜負衆望,實亦矛盾初衷,惟有犧牲一身,保全大局,竭我棉力,殄此麼魔。諸君各膺疆寄,必有同心,願共勉之。”

    



    第二道是爲了“贛亂”的通令:

    



    “共和民國,以人民爲主體,而人民代表,以國會爲機關,政治不善,國會有監督之責,**不良?,國會有彈劾之例。

    



    “大總統由國會選舉,與君主時代子孫帝王萬世之業,迥不相同。今國會早開,人民代表,鹹集都下,憲法未定,約法尚存,非經國會,無自發生監督之權,更無擅自立法之理,豈少數人所能自由?起滅,又豈能以少數人權利之爭,掩盡天下人民代表之耳目。

    



    “此次派兵赴潯,迭經本大總統及副總統一再宣佈,本末了然,何得信口雌黃,借爲煽亂營私之具。

    



    “今閱歐陽武通電,竟指國軍爲袁軍,全無國家觀念,純乎部落思想。又稱蹂躪婬戮,廬墓爲墟等情,九江爲中外雜居之地,萬目睽睽,視察之使,絡繹於途,何至無所聞見。陳廷訓之告急,黎兼督之派兵,各行其職,堂堂正正,何謂陰謀?孤軍救援,何謂三道進兵。

    



    “即歐陽武蒸日通電,亦云‘李烈鈞到湖口,武開兩團?往攻’等語,安有叛徒進踞要塞,而中央**該管都督撤兵藉寇之理?豈陳廷訓、劉世均近在九江?之電不足爲憑,而獨以歐陽武遠在南昌之電爲足信?豈贛省三千萬之生命財產,獨非中華民國之人民?

    



    “李純所率之兩團?,獨非江?西兼督之防軍?歐陽武以護軍使不足,而自爲都督,並稱經省會公舉。約法具在,無此明條,似此謬妄,欺三尺童子不足,而欺天下人民,誰其信之!且與本大總統除亂安民之宗旨,與迭次之命令,全不相符,捏詞誣衊,稱兵犯順,視**如仇敵,視國會若土苴,推翻共和,破壞民國,全國公敵,萬世罪人。

    



    “獨我無辜之良民,則奔走流離,不知所屆。本大總統心實痛之。本大總統年逾五十,衰病侵尋。以四百兆人民之付託,茹苦年餘,無非欲使黎民子孫免爲牛馬奴隸。此種破壞舉動,本大總統在任一日,即當犧牲一切救國救民。現在正式選舉,瞬將舉行,雖甚不肖,斷不致以兵力爭擅權利,況艱辛困苦,尤無權利之可言。

    



    “副總統兼圻重任,經本大總統委託討逆,責有攸歸,或乃視爲鄂贛之爭,尤非事實,仍應責成該兼督速平內亂,拯民水火,各省都督等,同心匡助,毋視中華民國爲一人一家之事,毋視人民代表爲可有可無之人,我五大族之生靈,或不至斷送於亂徒之手。查歐陽武前日電文,詞意誠懇,與此電判若兩人,難保非金壬挾持,假借名義。俟派員查明再行核辦。此令”。

    



    21日又發佈如下的命令:

    



    “湖口、徐州等處暴徒倡亂,**爲整肅紀綱,維持國本起見,不得不以兵力戡定,迭經先後佈告。

    



    “本大總統躬承國民付託之重,值此變出非常,蕩平內亂,責無旁貸,耿耿此心,當爲我國民所共諒,各友邦所悉知。惟恐傳聞之異詞,或以方針之未定,國民以姑息養奸所責備,外商以身命財產爲隱憂,若不明白宣告,使我全國人民鹹知順逆從違之所在,各外商共悉鎮亂靖暴之有方,其何以靖人心而昭大信?

    



    “爲此通令,條舉三端:一、該暴徒勾煽叛兵,僭竊土地,擅行宣佈獨立,破壞民國之統一,擾害地方之治安,此等行爲,實爲亂黨?,**不得不依照國家法律以兵警戒。是用兵定亂,爲行使約法上之統治權,民國**當然有此責任。

    



    “二、各國商民之通商傳教,載在條約。凡有亂警地方,該地司令官均應照約實力保護,務使各外國人之身命財產,不致因亂事稍受危險。嗣後各該地方之外國人所有身命財產,如因鎮壓變亂而直接受有損失者,民國**必完全負其責任。

    



    “三、亂黨?到處勾結,如有本國人與之訂立一切契約,而影響可以及於國家或一地方者,無論用何種方法,及何種名義,民國**絕不承認。以上三端,自本令發佈以後,應由各該地司令官通行佈告。

    



    “仍着外交?總長行文駐京各國公使查照,以副友邦熱誠贊助之雅懷,而示本大總統除暴安良之至意。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