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民國風雲人物演義 >第144章 天壇憲法草案
    當天袁世凱又進一步向全國電告解散國民黨的理由:“國民黨之所謂黨略,大率借改革政治名,行攘奪權力之實。凡可以逞其野心者,雖滅國亡種,茶毒生靈,亦所不惜。……該黨標其名曰國民,而專以殘民爲事,與民意違反,……陰謀詭計,層出不窮,祕密機關,遂經發現。本大總統何能寛容少數亂徒,置四萬萬人利害於全不顧?不得已,始有解散該黨之令。”由於國民黨議員“曲庇作亂之逆黨……不知有國家,只知有本黨;不知有團體,只知有個人……只能將其議員資格取消。云云……”

    一個爲了民主和共和,努力奮鬥,流血犧牲的黨,就這樣在民主共和的旗幟下被遣散了。讓人不能不爲袁世凱的獨裁而義憤填膺。

    但是,沒過多少年,就是這個被袁世凱解散了的國民黨的一些人,在他們還沒有完全奪取政權時,就轉過頭來,對曾和他在一個戰壕裏北伐的另黨大開殺戒,成千上萬的中華民族的優秀子孫,因爲爲國家和人民過上好日子而戰鬥倒在血泊中。

    把他們拿來和袁世凱比,好像袁世凱要仁慈和人道得多,因爲,袁世凱畢竟沒有大開殺戒。

    從袁世凱,到後來的國民黨的一些人,他們在幹壞事的時候,都是以人民的名義;言必稱他們代表人民。只是不知道,人民通過什麼方式,授權於他們。

    解散了國民黨,袁世凱自以爲得計,自以爲是大獲全勝。其實是給自己的失敗埋下了禍根,自掘了墳墓。

    唐紹儀說過,民國要想搞好,袁世凱必須和同盟會真心合作。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如果有國民黨這個反對黨時時地限制、監督和抵制,袁世凱未必能有後來的倒行逆施,乃至遺臭萬年。

    所以,國民黨的被解散是國民黨的不幸,其實更是袁世凱的不幸。

    草原上有一羣野山羊,經常遭到草原上野狼的攻擊。人們爲了保護這些可愛的野山羊,就把草原上野狼滅殺了。沒有了野狼,野山羊應該能夠健康成長了吧?沒有,野山羊反而越來越體弱多病,大量減少。後來,有了明白人,又把野狼引進草原。野山羊爲了生存,不停地奔跑,反而更加強壯。

    不同思想、觀點、主張能夠共存,甚至和睦相處,這樣的社會或許會更爲健康。

    收繳獲國民黨議員的證書、徽章共三百多件後,計算下來,兩院議員仍夠得上法定人數,還可以繼續開會。

    於是,第二次派出軍警,把以前曾參加過同盟會、國民黨而後來已被袁收買爲相友會、公民黨等黨派的議員的證章、證書搜繳回來。然而,兩次搜繳數還是沒有超過兩院議員的半數。

    便又第三次派出軍警,把“二次革命”以前已經聲明脫離國民黨的議員的證章、證書也搜繳回來。這樣才使國會因不足法定人數而無法開會。

    在參衆兩院開會時,袁世凱派出軍警把門,手持名單,逐一排查,不準撤銷資格的議員入內。使二院都達不到會議的有效人數,而使二會癱瘓。

    憲法起草委員會也因二十幾名委員被取消資格,加之有人辭職,無從開議而宣告解散。

    憲法起草委員會的消亡,也就意味着《天壇憲法草案》走進歷史。

    《天壇憲法草案》簡稱“天壇憲草”。因於北京天壇祈年殿起草而得此名。辛亥革命後第一屆國會成立後,由參衆兩院各選三十人爲憲法起草委員。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天壇憲法草案全文:

    (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擬定)

    中華民國憲法會議,爲發揚國光,鞏固國權,增進社會之福利,擁護人道之尊嚴,制茲憲法,宣佈全國,永矢威尊,垂之無極。

    第一章國體

    第一條中華民國永遠爲統一民主國。

    第二章國土

    第二條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國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得更變之。

    第三章國民

    第三條凡依法律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者,爲中華民國人民。

    第四條中華民國人民,於法律上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別,均爲平等。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監禁、審問或處罰。

    人民被羈押時,得依法律以保護狀請求法院,提至法庭審查其理由。

    第六條中華民國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通信之祕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八條中華民國人民有選擇住居及職業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九條中華民國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條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一條中華民國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中華民國人民之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處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三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訴訟於法院之權。

    第十四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請願及陳訴之權。

    第十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從事公職之權。

    第十七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納租稅之義務。

    第十八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十九條中華民國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義務。

    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爲修身大本。

    第四章國會

    第二十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由國會行之。

    第二十一條國會以參議院、衆議院構成之。

    第二十二條參議院以法定最高級地方議會及其他選舉團體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第二十三條衆議院以各選舉區比例人口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第二十四條兩院議員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條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爲兩院議員。

    第二十六條兩院議員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國務員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兩院議員之資格,各院得自行審定之。

    第二十八條參議院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衆議院議員任期三年。

    第三十條兩院各設議長、副議長一人,由兩院議員互選之。

    第三十一條國會自行集會、開會及閉會,但臨時會由大總統牒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