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大明元輔 >第283章 正國本(九)明人不說暗話
    比不了高務實也還罷了,誰叫人家是皇帝的發小同窗呢?可是實學派的其他官員以及京師那幫勳貴,他們憑什麼也能混成“豪紳”?就憑他們早早的上了高務實那條船嗎?

    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恨,往往起於利益分配不均。

    沈一貫在會後默默走出議事堂,趙志皋從後而出,沈一貫回頭看了他一眼,淡淡地道:“濲陽公想是愛極了神京風物,而忘卻故鄉水土?”

    濲陽兄變成了濲陽公,疏離之意已經溢於言表。趙志皋也聽得出他裏的意思,無非是說自己貪念權勢,甚至忘記了自己的出身。

    趙志皋不想吵架,澀然一笑,嘆道:“征夫懷遠路,遊子戀故鄉。志皋焉敢忘本?”

    “是麼?”沈一貫撇撇嘴,哂然一笑:“想是愚眼拙,竟沒瞧出來。”

    趙志皋欲言又止,稍稍沉默才道:“可敢請蛟門兄來我值房一敘?”

    沈一貫本打算斷然拒絕,但想想如今處境,到了嘴邊的話終於還是嚥了回去,冷着臉默默點頭。

    於是二位閣老來到趙志皋的值房,等觀政進士爲他們奉上茶水,兩人便分東西對坐。沈一貫並不開口,只等趙志皋解釋。

    趙志皋嘆了口氣,道:“蛟門兄,愚意大丈夫能屈能伸……”

    “且住。”沈一貫只聽了個開頭便伸手製止,淡淡地道:“一貫雖然愚鈍,但這些道理卻也不勞濲陽公教訓,否則,一貫也只好用‘君子有所爲有所不爲’來作爲回敬了。”

    趙志皋窒了一窒,打算換個角度來談,於是道:“方纔蛟門兄提及故鄉,志皋倒有一問:自高日新秉財政,我浙江民間是富了還是窮了?”

    沈一貫微微皺眉,頓了一頓才道:“有道是‘錢塘自古繁華’,浙江固富,其與高日新何干?”

    “果真無干耶?”趙志皋搖了搖頭,道:“我知鄉梓諸公皆以爲商稅乃是惡稅,然則方纔蛟門兄所吟柳三變之詞便是出自宋時……試問宋時商稅如何?”

    沈一貫愕然一怔,繼而閉口不言。

    呃,這要說宋朝的商稅,那就有點打沈一貫的臉了。

    商稅收入是宋朝重要的財政來源,兩宋三百年間,商稅徵收與日俱增,不僅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使國家的財政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在這一進程中,宋朝認真的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商稅制度。

    宋朝開國之初,對商稅徵收即十分重視,制定了商稅則例。陳傅良就說過:“我藝祖開基之歲,首定商稅則例,自後累朝守爲家法。”

    這裏的“則例”即是對商業活動徵稅的條例和規定,它打破了割據時代諸國的地方性徵商體制,而代之以全國性、統一的徵商條例,條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商品流通,限制稅務徵收畸輕畸重,保護商旅。

    當然,具體的執行情況也要做認真分析,商稅則例的內容前後也是有變化的。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制定的則例稱:“凡帛什器、香藥、寶貨、羊豕、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駝,及商人販鹽皆算。”

    從中可知則例起初只列應稅物名,具體稅率方面,過稅按貨價的2%、住稅按3%計算,但沒有各色貨物稅錢的數目。

    爲了促進商稅則例的執行,宋朝政府還採用揭榜置壁、公之於衆的辦法,把應當納稅的商品名目令各級政府書於稅務、官署、交通要道的牆壁上,“當算之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於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焉”。

    這個制度對於限制地方政府私增苛捐雜稅,保護商人利益,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此後,在崇寧五年(1106),又對則例內容加以更定,加入各色貨物稅錢的多少,以避免稅務私增稅錢,又規定十年更定則例一次,以保證物稅相符。

    至南宋時期,由於戰爭頻繁,物價高漲,稅錢難以固定不變。至紹興五年(1135),朝廷詔令兩浙、江西都轉運諸路轉運司,“取索本路應幹稅物則例,體度市價增損,務令適中“””,開始了再一次的商稅則例修訂,同時規定每半年調整一次稅務則例。

    經過南宋幾次商稅則例的修訂,實際上稅錢不斷增多,私增稅日益普遍,稅目也日益苛細,商賈們遭到了層層剝削。

    剛纔提到過稅和住稅,其實宋朝商稅主要就分爲這兩大類。過稅是向轉販貨物的商旅徵收的稅,按其貨價的2%收稅。而開設店鋪的商人在當地出售貨物,或行商到達住賣地分出賣貨物,該地稅務按物價的3%收稅,這個就叫住稅。住稅的承擔者還包括進行商品生產的手工業者兼商人和一部分兼營家庭手工業的農民。

    除了這兩類外,宋朝還有一些特殊形式的商稅,如翻稅。所謂翻稅,即翻引稅,例如,兩淮茶商所使用長引,“水路不許過高郵縣,陸路不得過天長縣”。

    後經改變,願去楚州和盱眙的,每二十三貫或二十六貫引各貼納十貫五百文,這種改變貨物出售地點的貼納即謂之“翻引錢”。

    這類翻引錢主要在茶葉經營中存在,榷鹽中的“鈔面轉廊”與這種翻稅頗多類似,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商稅。

    除了這幾類官方認可,並屢次修訂、剝削日益沉重的稅目外,宋朝官員還違背商稅則例,隨意創制新的苛雜稅目。

    舉幾個例子,例如其一,力勝錢,此係對船隻按大小徵收的稅錢。本來船中有貨物,徵力勝錢還有藉口,而船中空無一物,也要強行徵稅。甚至有的地方,船隻只要靠岸,就要收錢,謂之“到岸錢”。

    其二,市例錢,此爲王安石變法期間創制,即在抽取官稅之後,另外向商客徵收錢稅,如苧麻、山豆根這樣廉價的物品。正稅錢往往與市例錢相差無幾,等於多徵一倍的稅,後雖經過放免,但三百文以上的商品一定要徵收市例錢,併成爲一項定製。

    其三,打撲錢,即商賈在一路之內,每經場務就得繳納一次過稅,從這一路到那一路,也同樣是一徵再徵。經過各路打撲,政府的商稅固然增加,可是貨物運到目的地之後,只有擡高售價才能彌補商家的運費,最終喫虧的還是普通消費者。

    以上只是簡單舉例,其他還有不少,這裏不多說。總之,從這些雜稅可以看出,宋朝雖然有統一的商稅則例,可是在則例外,另創名目徵商的現象很多。

    這其實就已經說明,在沒有形成統一的國家市場之前,各地市場的封建性、地方性特徵始終存在,即使像兩宋這樣商品經濟發達、制定全國稅例的時期,也無法避免徵商的隨意性。

    相對而言,大明的問題在於之前的商稅彷彿過家家。就以趙志皋與沈一貫的家鄉浙江爲例,在高務實稅改之前,浙江全省一年上繳的茶稅只有二十七兩白銀——你要不乾脆別交算了,這麼富裕的一個省份,一年不到三十兩銀子,糊弄鬼呢?

    而即使高務實稅改之後,由於他重在徵收富商的稅收,而對於平民百姓的小額稅收放得比較寬,所以整體徵收比例其實也不高,至少對比宋朝而言,那依舊是完完全全的輕徭薄賦。

    趙志皋這麼一問,沈一貫自然無話可說。

    但沈一貫顯然不甘被動,因此乾脆不回答這個問題,反而話鋒一轉,直指核心:“濲陽公,明人不說暗話,我就問一句:濲陽公是否以爲,令郎前途全在高日新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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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