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大明元輔 >第288章 經濟與黨爭(十三)一手軟,還得一手硬
    不日之後,正在督辦南京皇宮翻修整葺,以迎接封禪之後將來南京拜謁孝陵的皇帝御駕的沈閣老,終於收到了一封來自新鄭的私函。

    剛接到信的沈一貫還有些納悶,心說這信怎麼會是從新鄭寄來的呢?

    新鄭來的信,又是給自己的,那毫無疑問只能是出自高家。可是,這次的事高務實就算會受些影響,卻也不可能真的就被罷黜放還了吧?西征都還在打着呢,皇上不可能放棄高務實才對,否則那樣巨大的財政支出,換個人秉政真的不怕兜不住嗎?既然如此,那這信爲何是從新鄭來的?

    想歸想,但當沈閣老屏退左右,拆開信看起來之後,臉色就急轉直下,很快變得一片鐵青起來。

    壞了,東窗事發了!沈閣老倒抽一口涼氣,此事如果被高務實捅出來,那自己可就真的萬劫不復了!

    派刺客刺殺政敵父母,以期政敵因爲不得不回鄉受制而出缺,這種手段之卑劣、行徑之可恥,無論士林也好,官場也罷,肯定是萬萬不能容忍的。如果這樣的事都能被容忍,那就意味着官場的鬥爭已經毫無底線,劣化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儒家可是極其注重“親親”的,孔子甚至認可“親親相隱”。這裏的“親親”,簡單的說就是“愛自己的親人”。

    《論語·子路》中說,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爲子隱,子爲父隱,直在其中矣。”

    這裏意思是:葉公告訴孔子說:“我的家鄉有個正直的人,他的父親偷了人家的羊,他告發了父親。”孔子說:“我家鄉的正直的人和你講的正直人不一樣:父親爲兒子隱瞞,兒子爲父親隱瞞。‘直’就在其中了。”

    這裏孔子認爲“父爲子隱,子爲父隱”就是具有了“直”的品格,與後來人們常說的“大義滅親”似乎正好違背。但是孔子這種觀點,後來演變爲儒家的親親相隱,即直系親屬違法,適當包庇隱瞞可以不追究。

    這由此給後世帶來三個問題:孔子爲什麼贊成父子互隱?父子互隱是不是會造成社會不公正?父子互隱和大義滅親到底誰更符合現代精神?

    孔子爲什麼贊成父子互隱呢?儒學認爲:父子親情,血濃於水。子爲父隱,是不忍其父受刑,是人的率真的天性;而指證父親反而是違背了源於天性的血親之道。對此,朱熹的批註是:“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爲直,而直在其中”。

    儒家的立足點,是“仁”。親親之愛是一切愛的起源,人倫秩序是一切社會的基礎。一個社會,只有充滿仁愛、講求人倫,才能真正的促使人們樂於爲善、恥於爲惡,才能形成一個自律、內省的人文氛圍,從而實現真正的長治久安。

    愛護、保護親人,是人倫的基本要求。所以親親之愛,乃是基於天道,而“親親相隱”則正是對人類親情的愛護和寬容。從這個角度來講,“親親相隱”是順應天道的,固能“直在其中”。故孔子稱讚“父爲子隱,子爲父隱”是直。直就是順理,順道而行。

    其實不光是孔子,在親情與法的權衡中,連孟子也採取了變通的做法。《孟子盡心上》有一個著名的“竊負而逃”案例。

    他的學生桃應問孟子:舜當天子,任命皋陶當大法官,假設舜的父親瞽瞍殺人,皋陶應該怎麼辦呢?孟子答道:當然是把瞽瞍抓起來。桃應問:難道舜不會制止嗎?孟子答道:舜怎麼能制止呢?舜授命於皋陶,讓他執法。桃應問:那麼,舜如何自處?孟子說:在舜看來,放棄天下如扔破草鞋一樣,他可以偷偷揹着父親瞽瞍逃跑,沿海濱而住,終身高高興興地享受天倫之樂而忘卻了掌握天下的權力。

    你看,孟子這裏的假設是選擇“竊負而逃”,顯然冒着父子都被通緝的危險,而去維護父子感情。也就是說在孟子眼裏,法律如果有悖於基本人倫,那就先要維護人倫,這是和孔子父子互隱的思想一脈相承的。

    《呂氏春秋》裏進一步發揮了論語中偷羊的故事,“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爲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

    這裏大意是楚國有個“直道立身的人,他的父親偷了羊,他向官府告發了這事。官府抓住了他的父親,將要處死。他又請求代父受刑。將要行刑的時候,他告訴官吏說:‘父親偷羊我告發,不是很誠實嗎?父親受罰我代刑,不是很孝順嗎?又誠實又孝順的人都要殺掉,那麼國家將還有不受刑罰的人嗎?”楚王聽說了這番話,就不殺他了。孔子聞知這件事說:‘這個人的所謂誠實太怪了,利用一個父親卻兩次爲自己撈取名聲。’這樣的“直躬”誠實不如沒有。”

    但是,父子互隱是不是會造成不公正?歷代學者爲此爭論不休,懸而未決。例如李澤厚在評析這一段時就認爲,“孔子認爲‘父爲子隱,子爲父隱’就是具有了‘直’的品格。看來,他把正直的道德納入‘孝’與‘慈’的範疇之中了,一切都要服從‘禮’的規定。這在今天當然應予揚棄。”

    還有很多人甚至認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孔子的“父子互隱”屬於典型的“徇情枉法”,甚至有些學者還將其歸爲造成社會不公、腐敗滋生的思想源頭。而葉公所說的,纔是“直道”,是維護社會公義而無論親疏遠近。

    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其實遠不是如此:儒家認爲愛有差等,首先愛父母,其次愛兄弟,再次愛朋友,然後泛愛衆,由此纔有“親親相隱”思想。

    然而,愛有差等,絕非儒家所“發明”,而是人類的愛的普遍規律。更愛與自己更爲親近的人,這正是人類的本性。即便是在嘴上極度強調平等之愛的基督教國家,現實生活中,人們愛親人也必然勝於愛陌生人。

    西方人同樣非常重視家庭倫理,黑格爾就強調家庭倫理的神聖性,將其放在神的規律、而非人的規律層面加以討論。蘇格拉底、孟德斯鳩都曾反對“親親相證”。在澳洲就曾有案例,父親販毒,女兒知情但拒不交待,警方以包庇罪起訴女兒,法院最終判女兒無罪。法官的理由很簡單:法律不能傷害人倫和親情,否則,其對社會的危害將大於刑事犯罪。

    法制的基礎建基於人性,法理不外人情,如果法制有違人性,那就是法治就是不健全,既不能保障人的權利,也不能保障社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