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他交不起保釋金,也沒有錢找律師,只能在監獄裏服刑。進入了監獄後,吉迪恩並沒有屈服,監獄裏有一個圖書館,放一些法律有關的資料,然後吉迪恩通過自學,利用法律規定的窮人申訴特權,用鉛筆寫了“赤貧人申訴書”,將佛羅里達法院告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這封信裏他沒有爲自己叫冤,而是根據憲法14條,指出福羅裏達州法院用“不正當程序,剝奪了公民自由”。
這一條憲法有幾個分條,比如在美國的土地上出生就是美國人,衆議員數量根據人口分配,合衆國公共債務問題和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等等。
但與吉迪恩有關的,是合衆國公民豁免權,“未經過適當法律流程,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生命、自由或財產”。
這一條可以追溯到1689年《權利法案》第五條: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不受剝奪,非經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徵爲公有。
美國革命之前,很多地方並不援引人身保護法,但當時的人們普遍知道人身保護法是英國人自由的重要堡壘。
在制憲會議上,查爾斯平克寧曾援引1780年馬薩諸塞州憲法,以人身保護權進行辯論,除了急迫和不可推卻的情況外,公民應該能以最簡單的方式獲得人身保護令的保護,而這個“急迫和不可推卻的情況”即包括叛國罪。
同樣是憲法第14條第三款:任何人,凡是曾經以國會議員、合衆國政府官員、州議會議員的身份宣誓擁護合衆國憲法,而後來從事顛覆或反叛國家行爲,或給予國家敵人以協助或方便的,均不可爲國會的參議員、衆議員、總統或副總統。
吉迪恩當然不可能成爲總統或着參議員,但他依舊可以在沒有獲得參衆議院三分之二選票的情況下改變合衆國的法律,因爲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裁決,基於公平審判的原則,各級法院應該爲窮人提供免費的司法援助,警察在逮捕犯人時也要念“米蘭達告誡”,如果罪犯請不起律師,法院將爲其免費提供,也就是電影里尼奧對特工們說的“我知道我的權利,我要打電話”的由來。
吉迪恩在獲得了申訴權後,他還有一場仗要打。其實在第一次庭審時,他還有機會證明庫克證言的不可信,也就是通過交叉盤問,這一點就比較難了。
交叉盤問需要專業訓練,8年級學歷的吉迪恩沒有,而爲吉迪恩複審提供法律支援的律師具備,於是他們很快發現了庫克證詞的破綻,接着翻案——真正偷竊檯球室的是庫克,他栽贓陷害了吉迪恩。
這起案件因爲警察急於破案,檢方追求“勝訴率”,陪審團和法官偏聽偏信而造成。在吉迪恩案後,佛羅里達的監獄開始了清查,數千名在押囚犯因爲沒有法律援助而獲得複審機會,大多數人在複審後重獲自由。
但有些法條雖然存在,卻不一定有用,尼奧對特工說了知道自己的權利,特工完全沒有聽他的,讓他打電話。
在某些情況下,人身保護令是可以中止的,這也是制憲會議上辯論的焦點,南卡羅來納州就希望人身保護令沒有中止。
1692年南卡羅來納州也遷徙了1679年《人身保護法》,使其人民短暫擁有人身保護令,但是他們在英國的總督否認了這個請求,認爲南卡羅萊納適用的是英國法,所以沒必要,南卡羅萊納人也信了。
事實證明,情況遠非如此,然後1700年他們就向貿易委員會提出抗議,貿易委員會否決了。
安妮女王繼位後命令總督們落實人身保護法和保護令狀,弗吉尼亞總督在不涉及叛國或重罪的案件中予以落實。
1807年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把人身保護令納入美國法律,國會有“使命”保證這個法律保持活性,人身保護令才逐漸退出歷史舞臺。該項權力不再和逮捕令一樣需要人簽署,任何美國公民可以和吉迪恩一樣在接受審訊時提出,前提是他要讀報紙。
“這太可笑了,那些‘機器人’居然還要申請逮捕令。”波莫納抱怨着。
“戲要演全套。”西弗勒斯沒精打采地說。
波莫納也很想學尼奧,給他們一個指頭,可惜這個動作不適合女孩做。
“呸。”她衝着銀屏裏的特工並且附贈一個鬼臉。
雖然這麼做實在沒什麼“殺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