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哈利波特之晨光 >第九十七章 遠處的幽靈(二十三)
    在劍橋大學帕克圖書館,有一份手抄本,儘管它成型於諾曼征服之後,其內容卻是昂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法律條文,大體上看是對昂格魯-撒克遜時代法律的文獻彙編,但也包括了多位國王法典節錄、條約、盟誓、婚姻、遺囑等等。

    不過最爲關鍵的是條約,即便是諾曼人統治期間,他們曾認可並且維持了一些舊條約的效力。

    其二就是幫助諾曼統治階層瞭解昂格魯-撒克遜人的社會習慣,看起來很像昂格魯-薩克森貴族的馬爾福實際上是跟着威廉一世來到英格蘭的諾曼人,他家收集了不少麻瓜寶藏和藝術品,這其中包括伊麗莎白一世女王的手稿,內容是關於她翻譯西塞羅論文的。

    女王的手稿當然不止一件,她還翻譯了別的古希臘學者們的作品,同規格的都是被收藏在皇家圖書館裏的,輕易不會示人。

    在他的收藏品中還有一本13世紀由僧侶抄錄的《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講述的是一位英國法官審判偷盜罪,該法官認爲“偷盜行爲如若缺乏意志與企圖,就不構成偷竊,因此孩童與瘋人就不應受罰”。

    小孩子偷竊在當時大概兩個原因,一個是模仿,另一個受他人指示,比如街頭流浪兒被成年人控制着扒竊,他們只知道如果不偷夠足夠的錢包,成年罪犯會不給他們飯喫,沒有想過用扒竊的錢包裏的錢。

    “不當行爲是由意志與企圖這兩個條件來界定的,因此沒有偷竊的想法,偷竊就不成立。”

    關於瘋人則是引用羅馬法學者莫德斯丁的著作,他認爲羅馬法從寬處理瘋癲者是因爲“不幸的命運”(infelicitasfati),主張即便瘋癲者有犯罪行爲,但是基於他們本身的不幸,無法像人那樣有理性和理解力,像野獸一樣,因此雖構成犯罪也得以豁免。

    18世紀的英格蘭與威爾士,偷竊財務超過40先令的9歲孩童就能被處以絞刑,當時每年約有兩百人被處死,因此陪審團常常會故意降低認定贓物的價格,以避免幼童被處以絞刑。

    同時對於瘋人的標準也和過去不一樣,以前的人認爲天生癡愚、無法數到20先令,不知自己父母、無法瞭解他人指示教導的都是瘋人。

    這些都是利用一般人對於某些狀態的類比所理解的精神異常(insanity),大概也是在這個時候,精神異常不再是醫學詞彙,而是作爲法律術語使用了。

    如果一個人真的精神異常到不知道自己名字、家人等等,那麼他有能力犯下罪行的可能性也很低,這時人們對於瘋人的理解,從野獸一樣缺乏理性,變爲缺乏區辨能力,他無法區別善與惡、對與錯。1833年時有一個蘇格蘭人,他甚至無法區別表是不是個活物,當他看到表不動了,以爲它和雪地裏動物一樣被“凍死”了。

    這種情況被稱爲局部精神異常,但這種局部精神異常是不能免罪的,因爲人們覺得這個人還殘存着一些理智,可以明辨行爲善惡,剋制自己的意圖。

    到了19世紀初,準確地說是1800年,當喬治三世在特魯裏街皇家劇場看戲時遇刺,刺客名叫海特莫爾德,他曾經是1794年參與英法戰爭的士兵,由於重傷——兩把刺刀刺進頭顱,並且還有一刀刺進身體——他被戰友拋棄,卻奇蹟一樣康復了,隨後出現了精神異常,數年常陷入無法控制的暴怒之中,家人們不得不將他關在家裏。

    他是如何從家裏跑出來,並且還拿到槍的無人得知,他在開了一槍後,子彈沒有射中國王,接着他就被身邊的人給撲倒了。

    在詢問中,警察很快就明白他有精神問題。他行刺的動機是因爲他認爲人類將遭遇災難,唯一可以改變這個命運的方式是讓他殉難,但他又害怕自伐會下地獄,於是他假裝要傷害皇室成員,不過他當然不願意傷害自己敬愛的國王,他只是相犯叛國罪,然後被絞死罷了。

    海特菲爾德的律師很清楚,他的行爲沒有辦法適用於是非對錯準則,被認定爲精神異常,因爲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行爲產生的後果。

    於是他在辯論時提出,精神異常的鑑定準則不應該只侷限於思考能力和察覺對錯方面,還應該有“妄想”的存在有無。有鑑於海特菲爾德在戰爭中立下的功勞,陪審團判定了海特菲爾德精神異常而無罪,他被移送到精神病院並終老於此。

    1805年,有一個名叫約翰·貝林罕的商人,他因爲拿破崙戰爭不斷倒黴,於是決定去俄國去碰運氣,但因爲債務問題被判入獄,他向英國駐俄領事館求助,認爲自己遭到了誣告,但當時因爲世界局勢等複雜原因,官方並沒有介入對俄國內事務,他在監獄裏關了5年。

    等他出獄後,他向外交部索要賠償,不過在案發前六個月他都沒有得到任何回覆。

    他最終認爲刺殺是解決之道,接着在1812年5月1日,他守候在下議院的大廳,將當時的首相斯賓塞·帕西瓦爾開槍射殺。

    審判在5月15日舉行,他平靜地步入法庭,一如他在一週後平靜地步上絞刑架,他拒絕以精神異常抗辯,因爲他不期望自己的控訴會因爲精神異常失去正當性。

    這個案子讓海特菲爾德案建立起來的“妄想”是否可以判定爲精神異常而無罪的準則受到考驗,在1810年時,《拿破崙刑法典》第64條規定:被告於行爲時精神異常,就沒有犯罪或犯行。

    就比如一個間歇性精神異常的人,他就像間歇噴泉一樣,“噴發”的時候無罪,沒噴發的時候還是能分辨是非對錯和道德的,這是基於精神病醫院醫生的觀察得到的數據,只有百分之二的人瘋到神智不清,與法律上規定的精神異常畫等號,這種情況下他犯罪一樣要承擔罪責的。

    懲罰的種類有很多,比如不做作業就不許玩,做作業和玩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但那是強制這麼規定的,這種懲罰被稱爲抵罪懲罰。而報應的懲罰則有因果關係,比如某人幹了件超出其他人包容極限的事,爲社會所不容,受到嫌棄。

    在1884年的案子裏,大多數水手及其家屬可以接受他們的食人行爲,而有些人則不能,比如那些在威斯敏斯特,從來沒有去大海上航行的“老爺”們。

    如果三個成年人當時不那麼做,而謹守道德,那麼他們就會遇到卡納安德斯之板中提出的結果之一,即兩人因爲互讓而死,儘管他們距離獲救還差4天時間。

    但船上的人又不可能預知未來,他們怎麼知道什麼時候能得救呢?

    儘管這個案子最後的結局是他們沒有被判絞刑,而是被監禁6個月,船長達德利出獄後回到澳大利亞,他終生都被鄰居們稱呼爲“食人魔”,直到1900年他死於在澳大利亞爆發的黑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