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粵陸榮廷就藉口減輕人民負擔,先裁減軍隊,其意是削去廣東地方軍力,強令廣東省長朱慶瀾交出親軍十二營,其意只在削去廣東地方軍力。又藉口北伐需錢糧,而開弛賭禁,接管兵工廠、造幣廠等重要部門,把這些部門都通通掌握在陸的親信手中。
陸榮廷成爲兩廣巡閱使後,以結蘭兄弟陳炳焜爲廣東都督,妻舅譚浩明爲廣西都督,清楚地表明綠林與裙帶關係是桂系不成文的用人任官原則。
陸榮廷一直將廣東當做滋養廣西的奶媽。廣東每一座兵工廠所造的槍彈,先滿足桂軍,再運回廣西,粵人軍隊不能染指。造幣廠造出銀毫,概運回桂,使廣西財政富足,而廣東銀根短小,毫幣低落。粵人虧損,年復一年,致使粵人與桂系之間的矛盾如日劇增。
廣西將領視廣東爲冒險者的樂園,運米營私,走私鴉片,私賣礦產,等等利潤大風險高的產業也都被廣西人所把持。桂系中的高層官員,大部分都成了富翁。
這些人自己在做壞事,還要封住廣東人的嘴,對報紙的輿論進行嚴格控制。
《南越報》的記者李匯泉,因抗議開賭,《民主報》的編輯陳耿夫,因揭發桂系的官場內幕,竟被譚浩明、莫榮新分別以擾亂軍心等罪名將其槍殺。
民心盡失,桂系在廣東註定只能是失敗者,陳炯明回師廣東時,廣東民軍紛紛響應是最有力的註解。
當粵軍大兵壓境時,身在武鳴的陸榮廷,發電報給部將莫榮新、馬濟、林虎、沈鴻英等,要求他們增加兵力據城死守。這些人的回答差不多都是“不可加兵守城”,因爲“民心已去,守之有損,棄之有益”。
陸榮廷當然也深知民心之重要,但逝者如斯,爲時已晚。
由於桂系退出廣東時,宣佈撤銷軍政.府和取消兩廣自主,因此北京政.府即據以宣告“全國統一”。
北京政.府於一九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任命陸榮廷督辦粵邊防務,任命譚浩明爲廣西督軍,李靜誠爲廣西省長。
三十日任命劉存厚爲四川督軍,熊克武爲四川省長,劉湘爲重慶護軍使,三十一日頒佈對廣西及四川的軍要授勳令。
一九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改派陸榮廷督辦廣西邊防軍務。同時對於湖南、雲南和貴州三省則派員前往“接洽統一事宜”。
但是,北京政.府的命令,只有廣西一省奉行,四川軍人除了劉存厚外,一致拒絕接受北京任命。湖南方面趙恆惕一再通電否認依附北方,當時還在雲南的唐繼堯和貴州的盧燾也同樣對北京命令置之不理。
北京方面爲了要在國際間造成已經統一的印象,因此不顧一切自說自話的大作“統一”文章。在國務院下面成立“統一善後委員會”,並定每個星期四接待外國記者,宣佈和解答關於“統一善後”的各項問題。
孫中山與唐紹儀、伍廷芳、唐繼堯則和北京政.府針鋒相對,正式宣言軍政.府依然存在。宣稱西南護法,非爲個人權利,北方如果有謀和誠意,唯有在和會中謀取解決途徑。
桂系在統治廣東時,聯合政學系極力排斥孫中山這位大元帥。
在桂系和政學系的主導下,一九一八年五月四日曾召開廣州非常國會開會,討論改組軍政.府。出席議員八十餘人,贊成改組軍政.府案的佔四十餘人,多數通過,孫中山只好命居正將大元帥辭職諮文送交議會,並通電辭職。
接下來於五月二十日,非常國會選出孫中山、岑春煊、陸榮廷、唐繼堯、唐紹儀、伍廷芳、林葆懌爲軍政.府七總裁。
自孫中山離開廣東去上海後,廣東護法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名存實亡。
桂系退出廣東後,爲廣東護法政.府的重組提供了契機。
不久,孫中山和伍廷芳、唐紹儀抵廣州,通電重新召開軍政.府政務會議。以廣州觀音山舊督署爲軍政.府的辦公場所,伍廷芳兼外交部長駐觀音山軍政.府內,唐紹儀住亞洲酒店,孫中山則下榻粵秀樓。
軍政.府恢復後,發表各部部長。內政部長由孫中山自兼,財政部長唐紹儀,交通部長唐繼堯,陸軍部長陳炯明,外交部長伍廷芳,司法部長徐謙,參謀部長李烈鈞,祕書廳長馬君武。唐繼堯在雲南,不能來粵,因此交通部長由王伯羣代理,參謀部長李烈鈞率軍在外,亦以次長蔣尊簋暫代部務。
爲了促成表面的統一,北京政.府於民國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宣佈籌辦地方自治。這與滿清在宣統年間允許籌辦立憲一樣,只是想拖時間,當然不能滿足各方面的要求。
廢督是一個關鍵。北京各省區自治聯合會,因爲湖北在幾個月內發生兵變二十餘次,致使人民生命財產受到極大的損害,湖北各界推舉代表請願罷免湖北督軍王佔元,要求廢督即從湖北開始。
總統徐世昌和國務總理靳雲鵬不肯接見請願代表,派總統府祕書長吳笈孫、國務院祕書許鍾潞代爲接見。
吳、許兩人很坦白地告訴請願代表說:“中央政.府沒有力量裁兵,也沒有力度廢督。”代表們氣忿地說:“那麼我們要一箇中央政.府做什麼?我們還不如脫離中央政.府”。
許鍾潞冷笑說:“那也很好,反正中央是個空架子,你們脫不脫離都沒有關係。”
孫中山在廣州恢復軍政.府的目的,在於出兵北伐,打倒北洋軍閥。西南各省的自治顯然成爲了孫北伐的障礙,因此,孫中山和他領導的廣州軍政.府也是反對自治的。
湖南是首先倡出自治的一省,也是第一個制定湖南省憲法的一省。這裏,不妨把湖南省憲法內容節錄如下:
序言:湖南全省人民爲增進幸福,鞏固國基,制定憲法如左。
第一章:總綱:湖南爲中華民國之自治省,以現有土地爲區域,省自治權屬於省民全體。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人民有保護其身體生命權,有保護其私有財產之權,有保護其居宅之權,有營業自由之權,有受教育之義務……等。
第三章:省之事權,包括地方制度及地方自治之監督,制定戶籍法及登記法,礦業農林之保護及發電,省內之軍政軍令事項,省警察行政事項……等。
第四章:省議會以全省公民直接選出之議員組織之,公民年滿卅歲以上,皆得被選爲省議員,省議員任期三年,設議長一人,副議長二人,閉會時設常駐委員會。省長有重大犯罪行爲,議員可提出彈劾。
第五章:省長及省務院
一、省長:省行政.權由省長及省務員行使之。省長由省議會選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總投票決選,以得票最多數者爲當選。當選後得愛國政.府之任命。凡湖南公民年滿卅五以上在湖南居住五年以上者得被選爲省長,現職軍人被選爲省長時,須解除本職方得就任,省長任期四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一次,省長之職權包括:公佈法律及發佈執行法律之命令,統率全省軍隊管理全省軍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二、省務院下設內務司、財政司、教育司、實業司、司法司。省務院設於省長署內,省長爲省務院長,各司長爲省務員。各司司長任期三年。省務院設政務會議,省長依政務會議決定之施政方針對於省議會負其責任。
第六章:立法
第七章:行政包括財政、教育、實業、軍事
第八章:司法
第九章:審計處
第十章:縣制大綱
第十一章:市鄉自治制大綱
第十二章:本法之修正及解釋
第十三章:附則:省法律未公佈以前,中華民國現行法律及基於法律之命令與本法不相牴觸者,仍得適用於本省。國憲未實施以前,應歸於國之事權,得由省議會議決執行之。
湖南省議會以全省公民間接選出之議員組織之,凡有左列資格者皆得被選:一、曾在國內外專門學校畢業者;二、曾任薦任職一年以上,或委任職三年以上無過失者;三、曾任省縣議員三年以上者;四、曾任中等學校以上校長、教員二年以上者;五、曾任省縣公團法團職務五年以上者。省議員之名額暫定一百○八名,全省分三大區,一區卅七名,二區卅六名,三區卅五名。
湖南憲法會議第一次名單如下:
主席:荊嗣佑,副主席:江雋
議員:唐國珍,黃英灝,陳小元,湯日新,晏孝澤,嚴國楨,左全志,唐陶,雷飛鵬,王克家,陳振東,黃鉞,彭定均,周天爵,魯兆慶,胡毓楨,黃純垓,黃衍,楊華,陳堅,熊.炎華,方榮煊,楊雲鶴,唐德度,李宗嶸,黃藻奇,何炳麟,賓步程,朱繼承,馬續常,曹典球,唐瓛,楊樹穀,符定一,程子樞,李希賢,陳強,張聲樹。
主任祕書李鴻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