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民國風雲人物演義 >第206章 各有所求
    馮國璋討了個無趣,,並未氣餒,四月二十五日又以個人名義通電未獨立各省:

    “日來因蘇省地方不靖,江陰、吳淞、蘇州、無錫各處,時有匪人竊發,岌岌可危。國璋以爲欲策大局之全安,宜先維本省之秩序。軍書旁午,日不暇給,實不遑更及其他。茲幸剿撫兼施,次第戡定,不至有意外之風潮。正擬將前議八條,詳加參酌,擬稿電京。適接陳將軍馬日錄寄前致中央電文,謂蔡鍔提出條件,滇、黔於第一條未能滿意,桂、粵迄未見覆等語。國璋體察情形,不得不另籌計劃,因思帝制取消後,曾由國璋約同諸公,分電四省,切詞勸告,均皆置之不答,是其懷一不信中央之成見,並我輩所主張者,亦疑爲別有意思,未肯遽聽忠告,無可諱言。

    “至四省所要求,又從無條件宣佈,國璋深慮不得要領,解決無期。嗣後政.府電知陳將軍,業以和議與蔡斟商,取得同意,始將八條通電奉質,冀可從事和解,早息紛爭。今觀陳將軍續電所言,蔡鍔一個並不能代表四省。而政.府於此真相亦未嘗明白披露,或故隱約其詞,我輩出任調人,將從何着手。四省現未疏通意見,必尚相持極端,接洽且難,遑雲開議。現就國璋思慮所及,籌一提前辦法,首在與各省聯絡,結成團體,必須各保疆土,使轄境內不生變故,妨害治安。一面貫通一氣,共保公安,立於堅確不搖地位。總期擴充實力,責任同肩。對於四省與中央,可以左右爲輕重,然後依據法律,審度國情,妥定正當方針,樹立強固根本,再行發言建議,融洽雙方。

    “我輩操縱有資,談判或易就緒。若四省仍顯違衆論,自當視同公敵,經營力征。政.府如有異同,亦當一致爭持,不少改易。似此按層進步,現狀或可望轉機。否則因循固易,即淪胥遷就,且愈滋變亂。一旦土崩瓦解,省自爲謀,中央將孤立無援,我輩亦相隨俱盡,身名兩敗,劫運難回。靜言思之,不寒而慄。若不乘此機會,預圖固結,未來之厄,究將以何策自免耶?牖見如此,特電奉商,諸公或願表同情,或以爲不可,均望從速電覆。國璋思之爛熟,舍此實無裨圖存,但得複音,允爲將伯。即當另擬條件,再電商榷。以協議進行也。臨電激切,毋任翹企!國璋。有。”

    這個電報把馮國璋的打算公開化了,就是要在袁政.府和護國軍之間造成一個第三勢力。

    五月一日馮進一步把以前和張勳聯合提出的八個條件修改,發電如下:

    “徐州張上將軍、承德姜上將軍、成都陳將軍、南昌李將軍、戚巡按使、開封趙將軍、田巡按使、盛京張將軍、濟南靳將軍、蔡巡按使、長沙湯將軍、黑龍江朱將軍、福州劉總長、李將軍、蚌埠倪將軍、天津朱將軍、武昌王將軍、段巡按使、太原閻將軍、金巡按使、西安陸將軍、劉幫辦、呂巡按使、吉林孟將軍、郭巡按使、蘭州張將軍、迪化楊將軍、歸化潘都統、張家口張都統、重慶曹司令、瀘州張司令、寧夏馬護軍使、上海楊護軍使、盧副使、並轉各鎮守使、各師旅長、各司令鑑:賡密。前以有電奉質,先後接到諸公電覆,承表同情,公誼熱忱,至深佩慰。

    “現在中國大局棼如亂絲,既難以武力爲後援,即當謀和平之補救。巧電八條辦法,本屬提議大綱,而滇、黔各省,堅執一己要求,對於第一條不肯同意,我輩欲解此困難,仍應以法律爲依歸,庶免雙方各持極端,使伺我者得以乘間而入。茲就前議,重加參酌,另擬條件與諸公一商榷之:

    “(一)大總統之問題也,袁大總統以清室付託,組織共和政.府,統治民國,授受之際,本極分明。現因帝制發生,起一波折,近雖取消帝制,論者皆謂民國中斷,大總統原有地位業已消滅,絕難再行承認。言之亦自成理,然欲根據法律立論,則民國四年以後,大總統固已失其地位,副總統名義亦當同歸消滅。

    “中國目前實一無政.府無法律之國。而援引《約法》,謂副總統可以代行職權之說,當然不成爲問題。既欲擁護共和元首,在改良政治,欲政治改良,而謂不能屬之袁大總統,則必出於另舉。欲舉總統,必開國會,欲開國會,必有發表召集之人。今捨去大總統,而以副總統行使職權,牽入《約法》條文殊與事實不合。不如根據清室交付原案,承認袁大總統對於民國應暫負維持責任,以顧大局。並回復副總統名義,強其出任,而後方可補濟法律之窮。

    “一面迅籌國會銳進辦法,提前召集,仍由袁大總統於事前宣佈明令,一俟國會開幕,即行辭職,是未來之大總統,可以依法產出,爲實行內閣制,組織新政.府,皆得次第建設,由根本以及枝幹,均有脈絡可尋。若網在綱,有條不紊,庶幾樹立強固基礎,不至有輕重倒置之虞。

    “(二)國會之問題也,由前之說,選議員、開國會,實爲急切要着,惟選舉手續繁重,時期過於延緩,無以慰喁喁望治之心。自應參酌組織及選舉法提前趕辦,定期開會,以便大總統地位得有繼承之人。至此次選舉議員,必須議定資格,慎防流弊,凡以金錢運動及政黨中暴烈分子,一概不許羼入,借求真確民意,且免混雜貽羞。前轍後車,允宜借鑑。

    “(三)憲法之問題也,國會成立,即當依照程序,從速明定憲法,俾舉國有所遵循。憲法未定以前,一切設施,得以民國元年公佈之《約法》爲標準,但此項《約法》條文,確有未閤中國國情及今日之現狀者,自應先將適用各條款提出宣佈,足資援引。餘再斟修改,務劑其平,庶可便得推行,別無障礙。要之憲法結構,此其權輿,立國大經,不可忽略。

    “(四)經濟之問題也,目前財政艱窘,帑藏空虛,竭澤而漁,朝不謀夕。益以此次事變,所耗尤多。刻雖協議和平,軍費初未少減。以上各項籌備,未可刻日程功。滇、黔兩省,罹此兵災,又須辦理善後,在在需款,亟宜預圖。當由中央將年來收支情形,列白宣佈,應辦善後之滇、黔二省,亦聲明需用實數,準備始易着手。先將國內不急之務,悉予罷除,設法勻撥,萬一不敷挹注,再行藉助外資,但應指定用途,他事不許挪濟。以後制定預算,務求力除浮濫,切實整理。冀可培復元氣,免至速禍坐亡。

    “(五)軍隊之問題也,現在協議伊始,中央派赴川、湘各處軍隊,業已奉令停戰。滇、黔各省,亦當嚴行約束,靜待磋商,不得違約破壞。一俟大局解決,其原有各軍,悉調回舊日駐防地點。自滇事起後,各方面添招兵隊,均一律資遣取消,只紓財力。此後中央與各省軍隊,當按次編號,統屬之陸軍部,聯爲一體,不分畛域。至實行徵兵制度,尚須體察情形,應歸參陸兩部,通盤籌劃,酌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