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奢求[男強女弱] >第52章 一頭霧水細研究
    呂丹丹纔看了三四頁,實在看不下去,嚷嚷着抱怨:“這都啥玩意兒呀,亂七八糟的一團亂,整的人腦仁疼。”

    餘佑安心平氣和地勸道:“你別急,耐下性子慢慢讀,這東西其實不難,多讀幾遍就能理解。”

    “啊,那聽你的,我慢慢看。”呂丹丹馬上虛心受教,端坐好身子繼續往下看。

    反觀安豔華這邊,三個女人都安安靜靜的,唯有安豔華一人又在那大聲地講電話,好像生怕別人不知道她在和男人聊天。

    安楚寧和卓似萍心無旁騖,自顧自低頭閱讀材料,艾可元忍不住出聲道:“豔華,你自己不看不要影響別人好不好,上班時間你也好意思一個勁地打電話。”

    安豔華又說了兩句,掛下電話玩手機:“知道了,你看你的,我不吵你總好了吧。平胸女。”

    艾可元怒,諷刺道:“是啊,你胸大,胸大無腦。”

    安豔華笑得刺眼:“我好歹是丹芙畢業的碩士生,你那什麼外地的破學校你和我比?我看你是沒胸也沒腦,真可憐。”

    “你不也是外地人?說得好像你拿到中元戶口高人一等了一樣。”艾可元不甘示弱地回擊,“更何況就你這樣的也配稱自己是丹芙碩士生?丹芙的校長知道了估計得跳樓。”

    “你們兩個吵夠了沒有?”卓似萍擡起頭,無語地看着兩個鬥雞似的人。

    安楚寧按住艾可元的手,對她搖搖頭,示意她別再和安豔華糾纏下去。

    艾可元輕哼一聲,轉頭重新閱讀起材料。

    終於恢復安靜,卓似萍和安楚寧也安心繼續看資料。

    關於合同中確認截止合同簽訂之日雙方之間的往來已經全部結清條款的效力。雖然該條款爲格式條款,但條款內容系雙方對已發生的債權債務已經結清的事實的確認,並未涉及到任何一方權利義務的擴大或者限制,也未加重合同一方的責任;同時,該條款文字表述下面,特別以下劃線的方式作了醒目的提示,龍競廠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已經充分注意到了該條款的內容,其簽署合同的行爲也是對條款載明的事實的認可,故該條款合法有效。雖然合同簽訂日爲x012年12月3日,但易瑪公司自認該合同系補籤,應當確認截止x012年1月1日雙方之間的往來已經全部結清。結合龍競廠的供貨及易瑪公司的付款情況,實際認定x012年12月3日與x012年1月1日的差別在於,龍競廠在x012年10月19日有兩筆已開票供貨。如認定截止x012年1月1日雙方之前的往來結清,則該兩筆已開票供貨應當進行結算,故易瑪公司所作的不利自己的陳述,應予採信,確認x012年1月1日之前雙方之間的往來已經全部結清。

    關於龍競廠供貨貨款數額,由已開票供貨和未開票供貨兩部分組成。對於已開票部分,應確認x012年1月1日之前雙方之間的往來已經全部結清,故龍競廠就之前款項的主張(龍競廠供應開票部分明細1-20項)不予支持;關於x012年1月14日開票的29963976元(龍競廠供應開票部分明細21-23項),易瑪公司主張該供貨發生在x012年1月1日之前,並提供了易瑪公司蓋章確認的對賬表,該表反映上述實際開票金額爲29963976元的收貨日確係x011年2月-x011年12月期間,故對龍競廠該部分主張,亦不予支持;關於自x012年2月14日至x013年3月14日開票的131715429元(龍競廠供應開票部分明細24-39項),易瑪公司無異議,予以認定。對於未開票部分,龍競廠主張貨款總計1180493元,易瑪公司認可其中的11027601元,對於易瑪公司不認可的777329元(龍競廠供應未開票部分明細第14、21、23、24、32項),因龍競廠不能提供易瑪公司簽收的供貨單,龍競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了交貨義務,故不予支持,該未開票貨款11027601元應扣除貨款總額65的銷售獎勵、1的票折作業處理費、1的供應商網上服務銷售訊息分析管理費,合計85。

    關於易瑪公司付款數額,龍競廠提供的易瑪公司付款憑證中有3筆發生於x012年1月1日之後,易瑪公司對於x012年4月27日、x013年1月30日的2筆付款合計74010871元爲雙方x012年1月1日之後發生業務的付款無異議,予以認定。同時,易瑪公司於x012年4月27日付款的3908891元,與龍競廠供應開票部分明細24-27項數額一致,亦能佐證x012年1月1日之後供貨系從龍競廠供應開票部分明細第24項開始計算,x012年1月1日之後供貨的付款系從龍競廠提供的易瑪公司付款明細第24項開始計算。

    關於退貨問題,要認定易瑪公司是否具有退貨行爲,主要應依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中關於退貨的約定,合同約定的退貨條件是質量問題或經賣方同意或銷售不佳買房不再陳列銷售之商品。但易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符合以上約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作爲出賣人,龍競廠在審理中明確承認收到退貨數額爲1067059元,故認定龍競廠已接受易瑪公司退貨1067059元。上述退貨,易瑪公司應返還龍競廠貨款總額65的銷售獎勵、1的票折作業處理費、1的供應商網上服務銷售訊息分析管理費,合計85。

    關於易瑪公司主張的促銷管理費、租借費等扣款費用。雙方訂立的市場推廣服務協議書中關於促銷服務費、租借費的約定,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促銷服務費是針對易瑪公司對龍競廠的商品進行促銷服務所收取的相關費用,但易瑪公司進行扣款的前提是必須爲龍競廠提供相應的促銷服務,易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爲龍競廠提供了促銷服務,故對易瑪公司的促銷服務費扣款主張,不予支持。租借費以及水電/瓦斯/租金分攤費是針對龍競廠方的人員在易瑪公司的場地進行的商業、生活等活動所發生的水電氣費用,易瑪公司作爲一家大型連鎖超市,其供應商衆多,供應商的工作人員在易瑪公司的場地活動所產生的水電氣費用如按實際的活動情況一一統計結算,顯然操作困難,不切實際,在此情形下,龍競廠、易瑪公司約定在市場推廣服務協議中按統一每店2500元收取水電/瓦斯/租金分攤費並無不當,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現易瑪公司的證據能夠證明龍競廠的商品在易瑪公司的67家門店進行銷售,故對於易瑪公司按含營業稅在內收取2500元x67x10593=17743275元水電/瓦斯/租金分攤費(含稅)的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易瑪公司尚欠貨款爲【已開票貨款131715429元+(供貨11027601元-退貨1067059元)x915】-已付貨款74010871元-水電/瓦斯/租金分攤費17743275元=40287948元。原審法院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易瑪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支付龍競廠貨款40287948元;二、駁回龍競廠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831元,由龍競廠負擔8831元,易瑪公司負擔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