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奢求[男強女弱] >第53章 各執己見抒觀點
    看完一審判決,艾可元搖頭,不甚贊同地道:“爲什麼我感覺芷州法院很偏袒我們公司啊?幾乎是我司的主張基本上都支持,供應商的主張大多都不支持,連最後的案件受理費也是供應商負擔大頭。該不會因爲我們北涵總部在芷州,公司把當地政府搞定了吧。”

    安楚寧道:“你說的這個也未必沒有可能,只是法院判決畢竟都要講一個‘理’字,要靠證據說話,就目前看起來一審的判決沒什麼大問題,後面還有二審,我們先看下去再說吧。”

    龍競廠、易瑪公司均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

    龍競廠上訴稱:一、一審判決對於合同中確認截止合同簽訂之日雙方之間的往來已經全部結清條款的效力認定錯誤。從合同“賬款覈對與支付”條款的內容看,向賣方結算、支付全部貨款是買方的兩項義務,該條款的內容表明:截止合同簽訂日,賣方提供增值稅□□且賬期屆滿的供貨,買方已向賣方全部結算及支付完畢;賣方認爲有未支付的貨款,且在期限內未提出主張,則視爲雙方對簽訂日前實際交付並已開具增值稅專用□□且付款賬期屆滿的貨款結算不存在異議,結算結果不再改變,但不否定買方有按□□金額支付全部貨款的義務。因此,簽署本條款並不能證明易瑪公司已將全部應付賬款全額支付。二、一審判決“確認x012年1月1日之前雙方之間的往來已全部結清”系事實認定錯誤,其因此不支持龍競廠就此前貨款的主張亦錯誤。1、根據合同條款載明的內容,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往來已全部結清,雙方賬務雖結算清楚,但不能代表易瑪公司已付清應付賬款,其還需要提供付款憑證證明已實際給付;2、x012年1月1日之前雙方的往來中至少有x011年3月至12月的往來系在x012年1月進行結算,付款更在此後,所以不可能在x012年1月1日之前全部結清及付清全部賬款;3、龍競廠提供的供貨付款明細證明易瑪公司共欠貨款133681575元的事實存在,結合x012年1月1日之後龍競廠的供貨及易瑪公司的付款情況,課證明易瑪公司並未將x013年1月1日之前的往來全部結清。三、龍競廠與易瑪公司之間系滾動結算的供貨關係,一審判決僅覈算x012、x013年往來,人爲割裂了雙方之間的滾動供貨關係,明顯不當。四、一審法院程序錯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易瑪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關於退貨事實的認定未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1、雙方當事人在《市場推廣服務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供貨方同意接受退貨,買方不享有不退貨獎勵;2、《買賣合同》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對“因銷售不佳買方不再陳列銷售之商品”,買方以負數訂單或退貨單的書面形式通知賣方退貨,故易瑪公司根據該約定以傳真形式書面通知龍競廠退貨,並在雙方網上對賬系統中將退貨單號、金額等上傳供賣方覈對,此係雙方合作以來長久形成的交易習慣。對於“銷售不佳”的定義,合同約定爲商品於陳列銷售情況下七天未售出一個。對於買方退貨是否符合合同的該條約定,應由賣方龍競廠舉證;3、易瑪公司對欲退貨部分已書面通知龍競廠,其未領取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易瑪公司關於退貨的主張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應得到法院的支持。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針對龍競廠的上訴,易瑪公司答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到本合同簽訂日賣方已經實際支付並且已經開具增值稅□□、約定的賬期已屆滿的貨款已經全部結清,同時約定任何一方如有異議,必須在五日內提出,否則雙方不再保管相應的憑證和文件。該條款約束的是雙方當事人,未限制任何一方的權利或者加大任何一方的義務,對雙方均是公平的。因此根據該條款的約定,表明x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賬目雙方已經結清,尚未結清的僅是x012年1月1日以後的貨款。綜上,龍競廠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針對易瑪公司的上訴,龍競廠答辯稱:易瑪公司主張的退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退貨情緒,此係其爲應訴而採取的訴訟措施,其退貨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本院經審理查明,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除龍競廠認爲一審遺漏了x012年1月1日之前的雙方交易往來事實外,對其餘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龍競廠於x012年1月14日開票29963976元,其對應的供貨發生於x012年1月1日之前。

    經雙方當事人確認,二審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爲:x012年1月1日之前的貨款易瑪公司有無付清;退貨數額如何認定。

    材料到此結束,法務處長在給予充分的提示後掐掉了後續的二審判決過程,留給他們思考。

    餘佑安那邊,呂丹丹的腦子已經變成一團漿糊:“這都什麼跟什麼?本來看完一審還以爲一審判的蠻對的呢,怎麼現在這麼多上訴理由,搞死人啦。”

    全藝依眉頭緊鎖,盯着手上的材料看了又看,看的紙都被看出一個洞來也沒看出任何名堂。

    餘佑安笑笑,在材料上塗塗劃劃,片刻後道:“好了,答案出來了。”

    “啥?”

    “什麼?”

    呂丹丹和全藝依同時驚呆,繼而一臉崇拜地纏着他爲她們講解。

    安豔華這邊,艾可元思索良久,道:“針對雙方的上訴理由,我覺得供應商有道理,沒法確認x012年1月1日之前雙方之間的往來已全部結清,就像供應商說的,雙方賬務雖結算清楚,但不能代表我們已付清應付賬款,我們還需要提供付款憑證證明我們已經實際支付。”

    “而我們公司的上訴理由很奇怪,估計就是爲應訴而採取的訴訟措施,隨便找個理由瞎掰。雖說是合同約定,但對於“銷售不佳”的定義,爲什麼是由供應商舉證,對於這條不能理解。不過我們對欲退貨部分書面通知了供應商,對方自己沒領取那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點我贊同我們公司。”

    安楚寧道:“其實看過一審再看二審已經很明確了。二審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爲:x012年1月1日之前的貨款易瑪公司有無付清;退貨數額如何認定。那我們就研究清楚這兩點。”

    “第一點,關於x012年1月1日之前的貨款易瑪公司有無付清問題。這點在一審中已非常明確地予以說明。合同第十條雖爲我們制定的格式條款,但條款內容僅涉及對雙方之間債權債務是否結清的事實方面的確認,不存在限制一方的權利或加重另一方義務的問題,一審法院採信我們對己不利的自認並無不當。至於龍競廠上訴稱“雙方賬目結清並不表明款項已實際支付,易瑪公司應提交款項支付憑證”的上訴理由,並不能成立。合同第十條載明“買方已向賣方全部結算並將想要貨款支付完畢”,即不僅賬目結算清楚,應付款項也已支付完畢;而合同第十條同時約定,如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對確認已結清的貨款提出異議,買方將不再保留已確認部分的相應送貨單、退貨通知單、促銷推廣確認單、費用確認書等憑證。但對於一審查明的供貨時間發生在x012年1月1日之前,開票時間發生在x012年1月14日的29963976元,與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條件不符,不能確認在在x012年1月1日之前改款項已支付完畢。而且材料中也未體現出我司在訴訟中提交了證據證明,在龍競廠x012年1月14日開票之後其支付了該款,故該款應包含在我司的應付貨款中,原審法院對龍競廠該部分主張未予支持是不當的。

    “第二點,關於退貨數額如何認定的問題。雖說雙方在合同第四條約定了買方有權退貨的情形,並同時對“銷售不佳”做了定義,即“商品於陳列銷售情況下七天未售出一個”。但我司無證據證明退貨符合合同約定的退貨條件,故原審法院對除龍競廠認可收到的退貨外的其餘退貨均未予以支持並無不當。”

    卓似萍認真聽完她倆的觀點,道:“我覺得好像楚寧說的更有道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