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本無官私之分,但自漢武帝實施鹽鐵官營之後,便有了從官府角度所謂的私鹽。
中唐之後,私鹽問題逐漸凸顯,併成爲以後歷朝始終無法擺脫的難題,民衆販賣私鹽之風愈演愈烈。
如唐末亂軍賊首黃巢便曾販私;宋朝時江西之虔州、福建之汀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兩浙“鹽價苦高,私販者衆,轉爲盜賊”;元末張士誠“以鹽徒而盜據吳會,其小小興販,雖太平之世,未嘗絕也”。
大明成立後,朱元璋厲行禁私之法,規定“擔挑馱載者,杖一百充軍”,因此民間大型販私活動稍有收斂。
然而自宣德後,“鹽禁稍寬,私販者衆”,如宣德十年行在戶部奏:“兩淮鹽價低賤,客商中納者少,皆因彼處軍衛勢豪之家,縱容廝役,阻壞鹽法,私出興販,輒數百艘。挾持兵器,所至劫掠。”
正統元年朝廷委派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淵、行在戶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與言分別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也是因爲“兩淮、長蘆、兩浙鹽運使司及各場鹽課官吏,不遵成憲,肆志貪瀆,縱容竈戶私煎私貨;及商客支給,掯勒百端。中間有名爲巡捕而私自興販者,有假託權貴而自燒煎者,有詐冒客引而沿途鬻賣者;甚至據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兇惡者。”
從這兩例就可以看出,早在正統年間,全國範圍內就已經廣泛存在私鹽問題,私鹽的盛行已對朝廷的官鹽銷售體系構成威脅。
明廷雖然對私鹽盛行很瞭解,但一直沒有有效的對策。正統三年十二月,朝廷不得不命監察御史巡視兩淮、兩浙鹽課,而之前“命御史尹鏜往揚州府提督兩淮鹽課,久之召還,而私煎私販及運司剋剝之弊益甚。”
也緣於此,巡鹽御史一職由朝廷臨時委派逐漸成爲常設官職,“依巡按例更代”。另外聯繫這兩起朝廷委派官吏之例,可見朝廷於正統三年之前,至少已委派何文淵和尹鏜先後提督兩淮鹽課,但一直沒有解決問題,仍然需要繼續加強監管力度。
據此高務實就可作出兩種推測,一是兩淮私鹽已經堆積已久,非朝夕就能解決;二是前期派出的官員皆不能完成任務,其中也或有故意縱容私鹽發展之嫌。
但是從史料來看,在吏治尚好的正統初年,多名御史連續違背朝廷意願而故意徇私的可行性較小,所以第一種推測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兩淮私鹽問題的嚴重性和持久性,已經對朝廷財政稅收構成嚴重威脅,並進而影響邊防儲備。於是朝廷也於正統十二年、景泰三年、成化三年一再申明私鹽之禁,但是依舊未取得良好效果,私鹽販賣仍呈加劇態勢。
特別是自成化二年鹽法大壞之後,私鹽多越境賣貨,官鹽益加不行,鹽法廢弛,弊出多端。根據高務實的查證,當時兩淮鹽區的私鹽主要有兩類。
其一爲淮私,即直接從兩淮鹽區流出的私鹽。這其中一部分是竈戶將手中餘鹽私自出售給私商或鹽梟,他們再冒官印而鬻賣。
當時朝廷雖然下餘鹽買補之例,但是偏遠之處的竈戶往往不爲鹽商青睞,很少樂意大老遠跑去收,在這種情況下唯有售予私商或鹽梟。
另一方面鹽課徵銀的制度施行後,竈戶上繳鹽課須售鹽換銀,這就導致私煎私賣更爲加劇。特別是遇災之年,竈戶往往“困於衣食,盜賣引鹽以救急。”——看看這有點像什麼?沒錯,就像一條鞭法被張居正強行在陝西等地推廣之後,被迫賣糧交稅的貧苦百姓。
但是高務實心裏明白,竈戶的私煎私賣,並非出自要與朝廷鹽法故意對抗的目的,更多時候是不得已而爲之,而且因爲他們販私的規模小,每次交易數量不大,對鹽法的衝擊其實也不甚強烈,僅出現在沿海鹽場和周圍地區。
又如嘉靖二年,“有太監李曇往來淮揚間,舟攜私鹽鬻賣,巡鹽巡檢程景貴率邏卒搜得之。”此爲內宦參與販私一例。
此外,剛纔曾提到的宣德十年行在戶部奏章中,還有“軍衛勢豪之家,縱容廝役,阻壞鹽法,私出興販,輒數百艘。”之說,此則爲地方豪強和軍衛販私一例。
如此看來,淮鹽私銷的參與人員雖成分複雜,私鹽來源亦多有不同,但都是於國法之外對朝廷鹽政的對抗,性質最爲嚴重,並且出現在長江中下游地區這樣的經濟重地,對鹽法衝擊自然就更加劇烈了。
私鹽的第二類則爲鄰私,即鄰近鹽區流入兩淮鹽區的私鹽。相比於淮鹽私銷,鄰私在數量和時間延續上都要遠遠勝出。
從地理位置看,兩淮鹽區位於大明中部,加之淮鹽價格較之鄰近鹽區要高(因爲行銷地區富裕),因此淮區四面皆受鄰區私鹽之侵灌。
高務實查得,早在景泰三年申明鹽禁時,戶部奏章即言:“邇歲以來,私鹽盛行,而興販者多。官鹽價輕,而中納者少。且如廣東海北二提舉司行鹽之地,迤北止於南雄。今乃至梅嶺、羊角水等處而越至江西、湖廣。河東、陝西運司行鹽之地,迤南止於南陽。今乃至潼關、內鄉等處而越至湖廣襄陽。”
然而兩淮鹽區可不僅僅只受廣東海北鹽和河東鹽的影響,在江西,自南安、贛州、吉安三府改行廣鹽之後,“廣鹽順流而下,其勢甚便,遂浸淫於袁、臨、撫、瑞諸郡,明行者有限,私販者無窮。”
在淮區西部的湖廣,有“蜀之鹽(四川井鹽),常私販於荊襄各郡,蓋蜀鹽精美過淮鹽,地近而省費,民情權貴賤而趨,奸徒走死地如鶩,雖厲禁之不能止。”
而在揚州運河一線,“北來各船,動多夾帶私鹽,而回空糧船爲甚,舳艫百千,揚帆衝關。倘搜緝消息,持梃放火,羣擁拒捕,莫可喝阻。”
所以,流入兩淮的鄰私不僅地域廣,數量大,而且嚴重性不遜於梟私,已成氾濫之勢,朝廷鹽課亦因之而大受影響。
有多大的影響呢?以江西爲例,高務實便查到卷宗:“先是,江西一省派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贛州、南安、吉安三府改行廣鹽,唯南昌等九府仍行淮鹽二十七萬引。既而私販盛行,輕舟疾槳,所在而集。
如袁州、臨江、瑞州三府皆私食廣鹽;撫州、建昌、廣信三府私食福鹽(廣信府爲兩浙行鹽地,非淮區)。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數年之間,國計大絀。
巡撫馬森上疏極陳其害,請與峽江縣建橋設關,禁遏廣、福私鹽之路,仍盡復淮鹽原額。稍增至四十七萬引。”
鄰私侵灌淮區,既侵奪了朝廷鹽稅,又使淮鹽難以暢銷,而淮區又關乎九邊儲備,對朝廷來說顯然是心腹之患。
朝廷雖然將部分淮區劃與其它鹽區,但往往是淮鹽退一步則鄰私愈加逼進。比如說在江西“無三府則一省俱壅,而全淮俱病。”故“三府不復,則淮鹽終未能與廣爭。”
淮鹽未能與廣爭的結果就是國計大絀,邊餉得不到保證,國家安全因此大受威脅。若不是從高拱改革之後,朝廷多了港口的收入,這些年明軍的換裝都不可能進行。
但私鹽如此猖獗,任其流毒豈是正理?高務實既然做了戶部尚書,哪裏容得下滿眼全是泥沙!借南察之勢,奪監鹽之權,正當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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