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大明元輔 >第186章 召對爭鋒(上)
    公文往返在寒冬臘月之時較往常更慢一些,等遼東的爭執捅到京師,已經將近年關了。

    這一日早上,皇帝給內閣諸閣老、都察院及六部堂官以及個別經筵日講官賜下了一些年貨。東西談不上貴重,無非是些冬筍、燻肉、乾貨之類,但這是一種分了親疏銜職的“親切關懷”,能夠列入此類的人自然就會被外界看做是皇上的“股肱之臣”。

    作爲親信中的親信,股肱中的股肱,高務實得了十二斤冬筍,十二斤燻肉,各類乾貨十二種、各十二斤。至於爲什麼全是十二,其實連高務實都不是很清楚,他也沒問過。估摸着,應該是內廷的慣例,圖個“月月紅”之意。

    早上這些乾貨剛送到府上,身在戶部衙門的高務實只得了張單子,本應該立刻寫謝表謝恩,但還沒來得及落筆便立刻應召入宮了。

    內閣就在宮中,離文華殿較近,而戶部、兵部則在宮外,要遠不少,因此等高務實和梁夢龍聯袂趕到的時候,內閣諸位閣老已經等候了一段時間,甚至連皇帝都在。

    高務實和梁夢龍趕緊告罪致歉,朱翊鈞擺了擺手:“你們離得遠,有什麼罪不罪的,朕總不能讓你們飛過來。陳矩,給二位卿家賜座。”

    一聽朱翊鈞這說話的語氣,高務實就知道他今天心情還不錯——至少目前還不錯,因此也沒多禮,與梁夢龍雙雙落座。

    朱翊鈞順手從御案上拿起一本奏疏,道:“這是遼陽副總兵曹簠的奏疏,說的是前不久建州虜酋努爾哈赤進佔董鄂部一城之事,諸位卿家都看過沒有?”

    其實這道奏疏只有高務實沒看過,因爲這奏疏是遼東副總兵所上,談的是軍務,本身是兵部的正管。於是過程是兵部先看了,然後上呈內閣,內閣過目之後,寫了票擬再呈送司禮監給皇帝審閱。

    這裏頭單單沒有高務實什麼事。

    不過事實上高務實是知曉這道奏疏內容的,曹簠不僅提前送了消息給他,還把前因後果明明白白陳述了一遍。而且在剛纔入宮的路上,梁夢龍也猜到皇帝召對肯定是要說這事,因此也和高務實有過一段交流。

    說實話,高務實也覺得有些頭大。

    現在的麻煩在於事情扎堆,京裏這邊正在“財權大戰”。高務實雖然先給了一顆甜棗,把全國上下大大小小官員的俸祿折算基本清除,只留下了大家還算可以接受的糧食和布帛折算,但因爲接下來他要全面收攏財權,還是會影響很多人的利益,所以輿論上爭得很兇。

    輿論這玩意,有時候沒什麼鳥用,但有時候作用也很大。比如某件事皇帝如果堅持要搞,那麼無論你輿論如何反對,該搞還是得搞。但是一般而言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真要是有的話,那就是大禮議、國本之爭這種檔次的爭議了,幾乎是皇權與文官集團的直接衝突。

    收攏財權這事不至於會如此,因爲這事歸根結底是文官集團內部的爭議,是實學派與心學派之間“大政府”和“小政府”之間的爭議,皇帝處於高高在上的調停者角色,穩坐釣魚臺。

    高務實顯然是一個“大政府”制度的支持者,經歷過後世紅朝崛起的他,深知在很多時候一個強有力的“大政府”之重要性。

    以前他在黨校進修的時候其實也對這個問題稍有涉獵,比如他知道漢文化傳播到歐洲後,最讓歐洲學者困惑的問題,就是無法理解“仁義”的真正含義,因爲仁義是基於社會層面的,而社會是西方狩獵宗教文化所沒有的東西。

    狩獵經濟只需要個人層面的自發組織,對個人而言,那是主動的、自由的。而農耕經濟才需要社會組織,以應對自然災害,那是被動的、強制性的。

    而另一方面,對於宗教文化,人與上帝(或者說自然層面)之間更不可能有一箇中間環節,哪怕是基於個人層面的,個人與上帝之間的橋樑——教會組織,也被認爲是多餘的,500年前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就給廢除了。所以西方人不能理解、也更不能容忍個人與自然(上帝)之間存在一箇中間環節(社會),更不能理解這個中間環節的重要性。

    至於人的精神層面,那就更不存在了,因爲在那裏,只允許存在對上帝虔誠的信仰。如果有例外,那也只允許有一個,就是贖罪。因此,基督徒面對複雜的世界,只會、也只能考慮兩個因素:神和契約。

    西方也有人羣的意識,因爲人羣客觀存在,但那叫羣體,而非社會。

    社會與羣體的區別,就類似兄弟與朋友的區別。社會中,兄弟之間的關係是客觀的、被動的、是不可選擇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哪怕是打得頭破血流、哪怕是成爲仇人,都得一鍋喫、一炕睡,必須包容、沒有自由。

    而羣體中,朋友之間的關係,則是主觀的、主動的、是可以選擇的,和則聚、不和則分,充滿了自由。

    沒有社會意識,關於人類的存在和組織形式就必然發生扭曲,這纔有了法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這個所謂“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其實這個東西並不複雜,也算不得高端,它的本質就是個人讓渡部分權力和自由給國家,換取國家對個人的(有限)保護。

    這裏多說一句,《社會契約論》裏的“社會”,英文是Social,意思本來就是羣居、人羣,當年日本人自作聰明地誤譯爲“社會”,結果遺患至今——人家的本意和中國人理解的意思在本質上就有區別。

    也就是說,“現代民主制度”下,政府是基於個人授權產生的,政府的“合法性”取決於個人(選票)授權,政府對個人的責任是有限的(個人層面的契約範圍之內),個人(選民)關注的是,政府是否損害個人權利(根據契約),而不是政府能否對自己提供充分的保護。

    既然個人讓渡的權力本就有限,那麼政府的責任自然也是有限的。

    打個比方,過去歐洲人的決鬥,一定要在現場的法官、警察監督和公正之下舉行,爲什麼?因爲他們法官和警察的責任,是保障決鬥的過程符合契約,而當事人的生死結果並不在其責任範圍之內。

    這就是基於個人契約的、有限責任的政府,即小政府。

    但中國不同,歷來中國的政府都不是基於個人契約、個人授權的,其合法性不取決於個人。從古至今,中國的政府都是基於社會要求、社會授權、由社會精英選拔組建(或戰爭獲勝),對社會中的每個人承擔無限責任,其合法性取決於社會所有成員對其盡責結果的認定、而不是其產生的過程。

    換句話說,在漢文化中,社會是個人的存在方式,那麼作爲社會的管理機構,朝廷也好,政府也罷,就都必須“以民爲本”,對所有人的生存和發展負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