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大明元輔 >第222章 明聯儲成立
    監事會成員(1票或代持1票以上)可以監督明聯儲一切日常工作,也可以隨時要求明聯儲出示其指定賬目供其查賬,但考慮到不能因此嚴重影響明聯儲日常工作,故同一類、同一事查賬有一個月“冷卻期”。

    這一個補充條款又說明了另一項制度:監事會成員不得干涉明聯儲的日常工作,當然更不得交叉任職。

    除了查賬,監事會的日常權力與後世正規公司的監事會基本一致,其主要職權的標準表述是:監督檢查明聯儲的財務會計活動;監督檢查明聯儲終生總裁和總經理、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大明律令、明聯儲內部章程的行爲;要求總經理、經理或其他工作人員糾正其損害明聯儲名譽、利益的行爲;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但只要高務實沒死,這一條就只能算是理論權限);執行明聯儲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由京華“初創”的董事會制度現在已經爲大明高層所瞭解,這一次又加入了監事會制度,某種程度上來說,現代股份公司制度的核心已經差不多都被引入了。從接受程度上來看,算是成果喜人,以至於高務實都在考慮是不是可以找個機會推出《公司法》了——當然,如果真要推出,他多半會給它換個名字,比如改叫《企業法》。

    銀行、股份制、公司法,高務實把這些東西聯繫起來,可不是弄着好玩的。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其實是在抄原歷史上荷蘭人的作業——不過是抄的17世紀的作業,提前了幾十年。

    實際上第一家銀行並非出現在荷蘭,在地中海地區仍是歐洲經濟中心的時候,意大利就已經誕生了最初的銀行。

    當時的銀行,主要以保管財產爲業務,商人把貨幣存在銀行,還需要向銀行繳納管理費。而且當時的銀行並沒有發展出貸款功能,因此還不能算是現代意義的銀行。

    1609年,阿姆斯特丹銀行在荷蘭成立,這是世界第一傢俱有現代意義的銀行。阿姆斯特丹銀行利用了大量閒置在荷蘭的資金,一邊吸收荷蘭人民的存款,一邊爲商人提供貸款。這是最早的信用業務,也是現代銀行的核心職能。

    隨着荷蘭銀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上至國王下至平民,包括其他歐洲國家,都參與到荷蘭銀行業的經營中,荷蘭也因此賺取了大量利潤。

    京華銀行最早是從京華錢莊進化過來的,從“錢莊”進化成“銀行”的主要因素,也正是開始從事貸款業務。

    不過京華銀行雖然有着京華的金字招牌,貸款的對象羣體還是有限,基本上來說是針對與京華集團有業務往來的商人進行貸款,很少擴大化,也很難擴大化。

    這次京華銀行掏出大筆銀子入股明聯儲原始股本,某種程度上也是擴大了經營範圍——南方商人敢明裏暗裏抵制京華銀行,但肯定不敢也不會抵制明聯儲,這就讓京華銀行實際上完成了一次“換殼上市”。

    荷蘭在17世紀的“作業”不僅僅是銀行業。一方面,荷蘭的銀行業不斷髮展,爲金融活動積累了大量資本;另一方面,隨着航運時代企業數量的不斷增加,民衆參與商業活動的積極性不斷提高。

    1602年,荷蘭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東印度公司,這是一家最早由民衆籌資,企業獲取利潤後向民衆發放利息的公司。東印度公司是世界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創新了現代企業的種類。

    該公司最早採用股份制發展,公司資金源源不斷地從銀行和荷蘭人民手中籌措,荷蘭政府也一度成爲了東印度公司的股東。由於資金充沛,又得到政府支持,東印度公司很快成爲了荷蘭最大的企業,並在荷蘭對印度的貿易中佔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

    不過這一次,世界第一個股份制公司就沒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份了,高務實京華旗下的一些“合資公司”明顯比它早了將近二十年,從京華開始和靖難系勳貴合作開始,京華旗下就出現了一溜兒的“股份制合資公司”,而且股東也是喫利息(分紅)的。

    不過公司法這個東西,就不是荷蘭首創了。有關公司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頒佈的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商事條例》。

    到了1807年9月,依舊是法國最先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商典法——《法國商典法》。1892年,德國又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責任公司法》。

    這些商業法對那個時代企業的大發展創造了合適的環境,從法律和社會層面促進了商業的進一步繁榮。高務實覺得,隨着京華的大發展,南方商人抱團與京華抗衡,大明已經可以考慮搞一部專門的法律來使得“生產製度符合生產力的發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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