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大明元輔 >第281章 朝歸倭附(十四)君權臣權
    故當後世皇帝怠惰而久居深宮,無法如太祖一般勤政英明時,其對權力的掌控自然就會大幅減低。這就解釋了爲何後世君主,尤其如原歷史上萬曆等怠政之君的權力,始終無法恢復於洪武、永樂朝之皇權巔峯之因。

    這就得出一個結論,既廢相一舉於後續而言,對君權膨脹與否並無重大影響。故所謂臣權與君權之間關係,乃至臣權與君主專制之間關係,應撇除相權之成分,僅以臣權——即文官集團的權力與皇權之關係來討論。

    那麼先從決策權來看。名義上,明代皇帝掌有最高的決策權,主要表現就是所謂的批紅。然而,明代皇帝的命令必須經過六部尚書,而其下的六科給事中則有封駁之權,且皇帝命令必須要有內閣票擬,否則即爲不合法。

    錢穆《國史新論》中說:“(清代)皇帝重要命令直接由南書房軍機處發出,而且可以直接發給中央乃及地方各機關各行政首長。這在明代是不可能的,是違法的。

    明代皇帝命令必先分別發與六部尚書,這相當於今之行政院的各部部長,不過明代皇帝像是自兼了行政院長而已。

    明代又在每一部尚書之下都設有專門的諮議顧問之類,謂之六部給事中,他們有權反駁皇帝命令,只要他們不同意,可以把皇帝上諭原封退回。”

    方誌遠《明代國家權力結構及運行機制》中也說:“皇帝詔令的起草,諸司奏啓的批答,如未經內閣票擬,則被稱爲中旨、手敕、或‘內批’……不符合正常程序。”

    朱永嘉《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與得失》同樣說:“皇帝詔令的起草,如果未經內閣票擬則被稱爲‘中旨’、‘手敕’、‘內批’,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規文件下達……票擬成爲決策過程中正規的、不可或缺的辦事程序。”

    往往有論者每見票擬者,便提出宦官批紅一事,以證臣權於決策之影響力微乎其微。而宦權爲皇權之延伸,故以此論君主之獨裁。然則此說並不成立,因爲所謂宦官批紅,仍需遵循制度,並非可以肆意妄爲。

    李伯重《明代後期國家決策機制研究》中說:“在正常情況下,凡章奏,司禮監必須奏送御覽,大事由皇帝親批。皇帝的批文要書寫在章奏當中,稱‘聖批’。

    宦官批紅與聖批不同,一是宦官所批爲庶事;二是批前要經內閣調貼;三是由司禮監的衆太監分批,不專屬一人;四是要遵照閣票批紅;五是批文書寫於章疏邊旁,僅只作爲皇帝做決定的參考。

    其中內閣調貼爲關鍵,故宦官批紅又稱之爲‘調貼批’。未經內閣調貼,宦官擅自批紅視爲非法,六科得以封駁。”

    可見內閣——即臣權之一部分,於大明決策之中佔重要地位,故從制度或者說習慣而言,不可說臣權恆弱,而君權恆強。

    除內閣於決策之中所發揮之影響力,明代但凡遇軍國大事,皆遵循“大事必集議”之傳統,故以廷議決策。這一點,於明史職官志“六科”中記載的“大事廷議”可知。

    所謂“大事”,實際上包括以下事項:一、議立君;二、議郊祀;三、議典禮;四、議封爵;五、議親藩;六、議大臣;七、議民政。

    廷議制於明初,君主凡遇大事,皆會親自主持並與羣臣商議,此時的決策權爲君主主導,但臣權亦可於決策之中,發揮一定作用。

    到了英宗時期(尤其是早期),因爲皇帝久居深宮,故廷議由大臣主持舉行,並且從此成爲定製。而大部分的軍國大事,其決策皆出於廷議。

    在《論中國古代廷議制度對君權的制約》對於廷議的統計:

    “《明會要》卷45《集議》所載廷議件次共101次(一事複議及有關廷議制度的內容除外),其中有13項被君主否決或不報(沒有下所司施行)。

    這13項中,最多的是宗廟、典禮兩項。廷議宗廟事有14次,其中5次被否決(含不報2次);典禮共11事,其中2次被否決。君主否決廷議的件次佔廷議總數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二左右。”

    如此看來,廷議對於軍國大事的決策,確實有很大的影響力。而這一影響力,整體來看還是在文官大臣手中。縱使偶有君主否決廷議之事,也主要爲宗廟事宜,換句話說就是皇室內部事項。這樣一來,又怎可說明代君主在決策一事上獨裁呢?

    既然論及廷議,那就該進而論及廷推之制,即廷議之中“議大臣”一項,以此論明代君主之用人權。

    何爲廷推?即爲明代簡拔要吏之制,由朝臣共同議定高級官員人選。

    《明史》是這樣解釋廷推制度的:“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門會選。詹事由內閣,各衙門由各掌印。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

    然則,每論及此處,皆會有堅持所謂明代君主獨裁之論者聲稱廷推之最終決策權仍於皇帝手中,故廷推僅爲皇帝之參考,爲皇帝統治之工具,於君主之用人權,實毫無侵害。

    可如果細究君主於廷推中之角色,縱使名義上之決策權仍在君主手中,然觀實際運作就會發現,皇帝仍會遵循廷推之結果。

    《世宗實錄》卷101中記載:“詔自後推用大臣,必衆論共與者,方可擬聞。如一時訪論失真,許科道官糾舉。”

    有時皇帝不遵循正推之結果——也就是吏部按候選人之才能、資歷、聲望等等所列於名冊之前者,而偏偏要選陪推,即爲名簿上列名靠後者,往往也會被羣臣譴責,而當事人則會推辭,不接受官位,以免成衆矢之的。

    《明史》卷233《王宗沐傳附王士性》中記載:“河南缺巡撫,廷推首王國,(王)士性次之,帝特用士性。士性疏辭,言資望不及國。”

    如此之事,於有明一代並非個例。

    正如劉渝龍於《明代文職大臣廷推制度探略》中所說:“(廷推)它是經吏部初步醞釀出大臣人選後,再由廷臣會議商榷,共同推舉出素孚衆望、德才兼備之員爲大臣人選夕供皇帝擇用。

    這在客觀上對當時空前膨脹的皇權是一種制約。每當皇帝違制任用大臣時,常有以維護封建王朝典制爲己任的士大夫挺身而出,慷慨陳詞,進行抵制。

    嘉靖初,世宗以特旨任命南京兵部侍郎席書爲禮部尚書,廷臣便以席書不由廷推進用,交章誘之,迫使其屢辭新命。

    萬曆十九年夕,趙志皋、張位奉特旨入閣,吏部尚書陸光祖上書,極言特簡非制,唯廷推‘廣忠集衆,而杜偏聽之奸,絕阿私之患’。因反對者衆多,抗詞亦甚激烈,神宗被迫表示‘不爲後例’。”

    有意思的是,正是這種分割皇權的功能,令韃清統治者憤忿評說:“簡灌出自廷推,實爲明代敝政。”“用人乃馭下大權,太阿豈宜旁落!”。

    如此一來,所謂廷推僅爲皇帝用人之參照,不影響君主獨裁之論,也就不攻自破。而臣權於國家決策之中的影響力,也就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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