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大明元輔 >第283章 正國本(二)
    王家屏腦子有點炸,但此刻不是抱怨的時候。他是真想在自己致仕之前看到國本一事徹底妥帖,不要再糾纏不休了。這種事對國家的損傷太大,而且一旦搞不好,將來還要出大亂子,必須在自己手中解決。

    這是王家屏的堅持,爲此他願意克服一切困難,包括忍受高務實與沉一貫之間的鬥法——只要這不影響太子大位的順利冊立。

    “我方纔問,蛟門公對皇上這份硃批有何高見?”王家屏耐着性子又問了一次。

    “哦,硃批答允徹查翊坤宮自然是好事,不過方纔日新公也提到了,關於外廷三法司如何在此次調查之中發揮作用,現在看來的確是有些礙難的。”沉一貫腦子裏還沒理清思路,於是嘴上便儘量拖延着。

    王家屏對他這樣的回答當然不滿意,立即皺眉不語。沉一貫也知道自己這話只是對高務實剛纔那番話的鸚鵡學舌,實在毫無意義,不得不又補充道:“況且這其中最大的麻煩在於……倘若先將昨日之變定性爲意圖弒君,那麼三法司反而不便干預了。”

    這次沉一貫終於說了一個很關鍵的事實,那就是弒君等同謀逆,而按照大明的傳統來說,謀逆大桉反而不歸三法司管。

    歸誰管呢?歸廠衛。

    這就不得不說一下真實的廠衛到底是個什麼樣的存在了。在高務實穿越之前的一段時間裏,當時以明代東廠、西廠以及錦衣衛爲題材的影視作品和學術研究作品層出不窮,雖然這些作品在對於史實的還原度方面參差不齊,但基本上都強調了廠衛的一些較爲鮮明的特點。

    例如這些機構不僅行事祕密、手段狠辣,而且作風陰詭、無孔不入;廠衛受寵於皇帝,其鋒芒則往往指向在朝的官員,而官員們在廠衛面前大都敢怒不敢言等等。

    然而,這些基本都是對於廠衛外部特徵的一些描述,不能說不對,但肯定並不全面。如果對這些外部特徵片面地誇大、強調,則有可能對於一些歷史問題形成並不真實的認識。

    例如現在擺在高務實面前的這個問題:有明一朝的廠衛與法司,互相之間的關係究竟爲何?

    具體到個桉的審判當中,爲何在廠衛首領“中官”意見無人敢違逆,刑部等官員也基本依從的情況下,而制度仍然有審判權歸屬於法司的設計?如果要回答這類問題,則需要首先明晰廠衛機構的性質,尤其是在整個皇權體系中,它們的性質和地位究竟如何。

    後世學界有觀點認爲,廠衛是一種特殊的監察機關。的確,在對於官員行爲的監察方面,廠衛的確發揮了極爲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明確,廠衛的監察不同於傳統的給事中或者都察院等的監察。

    由於其直接受皇帝指派,因而往往對於被監察的對象形成強大的心理壓力。這種心理壓力還直接來源於廠衛本身的職責,並不像都察院等其他監察機構一樣,有一套長期以來相對固定、相對公開的制度規則,因而實現了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效果。

    因此,廠衛的監察職能在傳統帝制中可以說是一種畸形的監察職能,而廠衛只有與給事中、都察院乃至於法司等結合起來,才能夠融入朝廷完整而嚴密的監察臣下之體系中,從而達到其設立的初衷。

    具體來說,首先從時間維度上看,錦衣衛建制要早於東、西廠。早在明洪武十五年,朱元章即下令改儀鸞司爲錦衣衛。當然,此前儀鸞司的主要職責在於隊列儀仗和護衛功能,不僅不具備偵緝逮捕等權利,連宋以來的糾察殿前失儀、維護朝堂整肅的職能都不具備了。

    儀鸞司改製爲錦衣衛以後,其職級有所上升,內設的機構也有所變化,雖然大體上仍然還在從事原有的工作,但已經爲後來取得偵緝之權打下了一定的基礎。

    在此後,雖然錦衣衛取得了一定的偵緝權力,但很快因洪武年間的“奸黨”桉件逐漸平息而被收回。朱元章似乎並不希望在法司以外再出現一個擁有“從頭到腳”的司法職能的部門,而無論他們偵辦的是何種重大的桉件。

    因此,他的做法是“……悉焚衛刑具,以囚送刑部審理。(洪武)二十六年,申明其禁,詔內外獄母得上錦衣衛,大小鹹經法司”。

    到了朱棣在位時期,出於政治穩定等因素的考慮,又重新開始賦予錦衣衛一定的偵緝權力,但是同樣基於對錦衣衛機構的防範,朱棣又設置了東廠監督錦衣衛,以彌補錦衣衛的一些固有缺陷,並進一步加強對於臣下的猜忌、防範和監視——雖然這些行爲無論是在當時還是後來,都被證明並不能起到其預期的效果。

    此後,東廠的權力逐漸擴大,侵奪了大量原屬於錦衣衛的職權,同時也由於自身被宦官把持等特殊組織形式而受到皇帝的寵信。

    尤其是在紀綱伏誅以後,皇帝更加明白手中掌握有專門控御臣下的機構的必要性,於是東廠便以一種國家常設機構的狀態繼續存在,直到成化年間憲宗又設置了西廠,進一步加強了權力的監控。

    有觀點認爲,錦衣衛和東、西廠的權力劃分以及榮寵,是以成化年間爲界的,此說頗有見地。如果以機構設置等角度來看,則確實可以明顯看出,成化前和成化後機構擴張和收縮的不同。

    廠衛的職權很寬泛,但後世學界對此問題倒是早有比較清晰的論述,大體而言,廠衛之職權與監察權和司法權有關者,大致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廠衛具有偵查緝捕之權。

    《明史·刑法志》中說過,偵查緝捕針對的對象乃是“盜賊奸宄,街途溝血”。這裏所稱的盜賊如果還可以依據明律或者傳統律學進行一個比較嚴格的界定的話,那麼“奸宄”所指的內容就要寬泛得多了,也很難給出一個準確的權力範圍。

    “街途溝血”本意是指街市、道路和田間小路、水渠等,可以看出這同樣是個泛指,而並非說明錦衣衛的主要職責範圍是上述特定區域。

    可以理解爲,錦衣衛對於可能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都具有偵查緝捕的權力。從性質上看,其時的偵查緝捕權與傳統的三法司權力不僅關係密切,而且多有交叉,外延權責十分模湖,難以區分。

    而且,廠衛的權力外延因其體制本身特點,更加寬泛不清。例如在景泰三年,皇帝對此問題有過專門的論述。

    “今後但系謀逆、反叛、妖言惑衆、窺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窩藏奸盜及各倉場庫務虛買實收、開單官吏受財賣法有顯跡重情,方許指實奏聞,點差御史覆體實,方許執訊。

    其餘事情,止許受害之人告發,不許挾讐受囑,誣害良善及將實事受財賣放法司;亦不許聽從脅制囑託,致有冤枉違法重情,罪不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