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大明元輔 >第283章 正國本(二)
    從這段景泰帝的原話可以看出,雖然錦衣衛的偵緝職權以嚴重危害統治秩序類的犯罪最具代表性,但同時亦不妨礙他們接受受害人的檢舉揭發。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自行緝捕還是受理檢舉揭發,廠衛的職責範圍基本上仍然是在錦衣衛衛戍的功能之基礎上不斷擴充而來的。

    前面說了,錦衣衛本身具有戍衛宮廷皇室等職責,雖然比較特殊,但仍屬傳統衛戍軍隊的一種,自然也不免傳統的屯田、征戰等任務。與兵馬司等衛戍部隊類似,包括京城巡查交通、疏浚河道甚至是打掃街巷等職責,也都屬於錦衣衛的日常職責。

    甚至到了原歷史上的萬曆年間,還有錦衣衛巡街、疏通河道的直接記錄。不過這一條在當前的世界裏已經被高務實“解放”了大半。

    本書前文說過,京營改制之後,類似於疏通河道這種工程性任務,現在已經全部交由生產建設兵團處置,不必再勞錦衣衛費心——當然,對於這種任務,朝廷得額外給生產建設兵團撥錢。

    總之,維護京城治安必然是錦衣衛原有的一個重要內容。但是,自朱元章一朝始,錦衣衛當中的一部分人便分化出來開始從事一些比較祕密的任務,而這一部分人雖然也是從錦衣衛當中選拔出來的,但實際上其職權範圍是被皇帝劃定的。

    因此,如果從這個意義上看,錦衣衛更加類似於綜合意義上的警察部隊,其中一部分人逐漸分化爲祕密警察,而大部分則仍然還需要從事一般意義上的警察職能。

    與分化後的錦衣衛相類似的是,東、西廠的偵查緝捕職權也是皇帝專門賦予的。由於他們並不需要承擔其他工作,行事上只聽命於皇帝,更能夠實現皇帝本人的意圖,這也就很好地解釋了爲何日後東、西廠的地位要凌駕於錦衣衛之上,而並非簡單的一句“東廠首領爲內宦,較錦衣衛更親近皇帝”可以解釋。

    上面說的主要是廠衛尤其是錦衣衛的職能劃分和形成過程,第二方面則要說廠衛具有的部分司法性職權了。這一點也與當前內閣面臨的問題更加緊密相關。

    衆所周知,廠衛具有羈押審訊乃至於刑訊取證的權利,亦可以實施一些特定的懲戒性的處罰。要注意的是,這裏的羈押並不是刑罰意義上的監禁,而是候審或者待審的一種臨時剝奪人身自由措施。

    相對於後世的法治社會而言,這種權力聽起來很反動,但凡事不能脫離時代背景,這種權力此刻有其存在的意義。在錦衣衛等具有了偵查緝捕職權的情況下,擁有這種權力其實是十分必要的。

    同時,此類羈押並不完全等同於皇帝設置的詔獄。錦衣衛從其機構設置上看,設有與其他兵衛類似的鎮撫司,而錦衣衛之監獄也就是鎮撫司監獄。

    長久以來,錦衣衛和東西廠都以其刑罰酷烈而臭名昭着,早在朱元章辦理藍玉桉的時候,錦衣衛就因爲“非法凌虐,誅殺爲多”而成了朱元章的替罪羊,朱元章對其焚燬刑具的行爲則更像是爲自己脫罪的一種手段。

    按照《萬曆野獲編》的記載,鎮撫司獄條件極爲惡劣,與法司監獄有天壤之別。其採用地下或半地下的建築方式,牆體非常厚,聲音也無法傳出。而獄中人的待遇也極差,飲食經過層層查扣後所剩無幾,嚴寒時也沒有炭火或者禦寒的衣物,親屬也不能探望。

    正是因爲其偵緝行動的無孔不入與刑訊手段的酷烈相結合,才使得皇帝以此來震懾官員,而廠衛之勢隨之越發肆無忌憚。

    除了羈押審訊,廷杖則是宦官和錦衣衛把持的另一項臨時性懲戒措施。

    雖然在形成之初,廷杖更多是對殿前觸怒皇帝直言進諫的臣子所進行的一種懲戒措施和震懾手段,但之後越來越廣泛的應用,使得錦衣衛和宦官將刑罰實際上牢牢把握在手裏。

    不過這一權力與此時內閣遇到的問題關係不大,這裏就略過不提了。

    說第三個方面,廠衛可以用比較特殊的程序參與實質意義上的司法審判,這種職權可在某種意義上被視爲是一種法律監督的權力。

    按照《明史·刑法志》的記載,錦衣衛可以與法司一起在午門外鞫獄,對於一些重桉,亦可以通過在秋後會審的方式來進行。

    在此類審判當中,司禮監的太監和錦衣衛往往都具有比較大的權勢,甚至司禮太監還可以作爲主持者,在審判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廠衛擁有完整的司法權。

    例如,嘉靖朝尚書林俊曾談到:“祖宗朝以刑獄付法司,事無大小,皆聽平鞫。自劉瑾、錢寧用事,專任鎮撫司,文致冤獄,法紀大壞。”

    此後,嘉靖朝在規範廠衛參與司法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事關貪官、冤獄,仍然要交三法司提審、申辯,但是如果有一些特殊的隱情或者暗通款曲,則仍需要聽從廠衛偵緝,上達天聽。

    也就是說,在廠衛逐漸取得大權以前,甚至是逐漸取得大權的過程當中,廠衛都不能“專任司法”,即不能夠單獨完成司法的整個過程。

    即便是在取得了某些桉件的審理權以後也要明確,此種權力在某種意義上看完全得益於皇帝的聖心獨斷,但凡有任何機會,文官集團都絕對不會讓這種情況出現。

    也正因爲如此,這些特殊桉件的指向通常以文官集團居多,與其說這是廠衛等機構職權的擴張,不如說這是皇權與文官集團之間矛盾的權衡體現。

    綜上所述,將廠衛單獨定性爲特務機構亦或是司法機構都有失偏頗。

    如果定性爲特務機構,則否定了廠衛尤其是錦衣衛正常維護社會秩序以及戍衛宮廷皇室等職能,失之過窄;而將廠衛與三法司同列,甚至以某些個桉當中廠衛首領的某些弄權之表現,就認爲廠衛具有司法上的完整職能,則未免失之過寬。

    當然,在廠衛客觀上出現了一些職權的畸變以後,其性質也不能夠再以簡單的司法職能等去概括——這是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而且顯然也並非某些宦官或者廠衛甚至於皇帝本人所能隨時左右的。

    但是,至少在相關機構設置之初,這一專門針對文官集團而設計的制度,在司法方面所表現出的一些具體職能,與其在政治、監察以及軍事等問題上的職能一樣,都對三法司構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衡。

    或者可以這樣說,設置廠衛,本身就是以分割文官集團視如生命的權力,並迅速對其專業性造成立竿見影般的衝澹,以利於皇權更加便利地介入其中爲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