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大明元輔 >第145章 《取用疏》
    當天下人尤其是京師官員以各種心態等着高務實的三板斧時,高務實並沒有讓他們失望。

    兩日之後,高務實剛剛完成對戶部各項工作的交接,並審視了萬曆元年以來歷年的戶部度支冊薄,緊接着便有一道名爲《稅者取之於民而用之於民疏》上呈皇帝。

    當然,奏疏都是先經通政司而到內閣,是以頭一個看到正文的,乃是諸位閣老。

    《取用疏》開篇頗有意思,幾乎是原封不動地照搬了高拱當年關於“義利之辨”的說法。

    “臣戶部尚書高務實謹奏:《大學》何以言主財?曰:此正聖賢有用之學。夫《洪範》八政,首諸食貨。《禹謨》三事,終於厚生。理財,王政之要務也。

    後世迂腐好名者流,不識義利,不辯公私,徒以不言利爲高,乃至使人不可以爲國。殊不知聚人曰財,理財曰義,又曰義者利之和,則義固嘗不利也。義利之分,惟在公私之判。苟出乎義,則利皆義也;苟出乎利,則義亦利也。”

    高務實是高拱的衣鉢傳人,以高拱昔日的觀點作爲此疏的開篇,政治用意十分明顯。不過,他也不只是出於政治目的,一直以來他也都贊同這一觀點。

    高拱提出的以公利辯私利,確實是一種高見。其中“聚人曰財,理財曰義”是批駁宋儒“以名爲利”的觀點。

    與之相反的,則是高拱賦予了“義”和“利”全新的解釋,也就是上文中所提到的:所謂“義”,就是理財,是管理國家的財貨;所謂“利”,當然就是聚財,聚集人才去創造財貨。

    由此而來,“義”和“利”就不再是抽象、虛空的概念,而是社會大衆爲國家創造的利益的總和。

    如若一心只爲國家謀利而不計較個人利益的得失,則義即利;反之則義非利。因此,“義”和“利”是一種辯證的關係,兩者相互依存在一定條件下又可以互相轉化,轉化的條件就是“公私之判”。

    高拱對於公利和私利有着嚴格的劃分,在他的著作《問辯錄·孟子》中曾經這樣寫道:“孟子之學,最嚴於義利之辯,故於篇首發之,不奪不饜,是利而不利也。不遺親,不後君,是不利而無不利也。此謂國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也”。

    所以高務實一直很清楚,高拱所追求的“利”,不是私利而是公利,也就是“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也”。

    高拱的思想是當前朝臣們都很清楚的,高務實以此開篇先聲奪人,即是提醒他人,他高務實是高拱政治理念的繼承人,任何改革必以高拱當初的理念爲基礎。

    同時,這也是團結實學派力量的一種手段,畢竟從“高黨”到“實學派”,本身就是從以社會關係爲紐帶的政治集團,到以施政理念爲紐帶的政治集團的一種轉變和昇華。

    接下來,高務實奏疏中繼續寫道:“蓋謂有國家者,不當私其利於已,而以利爲利;只當公其利於人,而以義爲利也。蓋以利爲利,則失卻人心而國家不可保,亦未嘗利也;以義爲利,則得之人心而又有土有財,其利爲無窮矣。是則義利之辯如此,爲人君者,可不深省於斯?”

    這一段則是像皇帝說明“義利之辨”爲何重要。事實上,這一段不僅是強調“義利之辨”的重要性,也是爲他的下文打下說理的基礎。

    “我國家以農爲本,逐商爲末,祖宗成法,句句在訓。農者天下之本,亦爲財貨之本,故古人皆以爲農之爲盛,則國必盛焉。然則天下皆農,果可行耶?臣不以爲然。

    臣以爲農之爲本,如樹之有根,根深則蒂固,如此木即盛也。然木之爲木,其勢在幹,其榮在葉。雖不可不察其根,亦不可輕其幹、葉者也。

    今臣有一言:無士則國不明,無農則國不穩,無工則國不強,無商則國不富。士農工商,雖有先後,獨不可偏廢,望陛下思之察之。

    其如人也,士爲其首,農爲其身,工爲其手,商爲其足。倘只餘士農,則其人不可行動,不可作爲,乃與人彘何異?

    我太祖高皇帝仁恩浩蕩,澤被天下,惜農憫農,制誥以訓。天下社稷,歷二祖列宗至陛下,凡二百一十九年矣,終以重農憫農爲要,誠推歷代之冠。

    然本朝既以重農爲祖宗法度,卻獨不以興修水利爲常,不亦怪哉?臣察究其源,問及各衙,其必曰:太倉不足用矣,固不得大興。

    又問:太倉何以不足用也?其必曰:民力不可濫用,民財不可盡取,故不可足也。

    果不可足邪?臣以爲大謬不然!”

    奏疏寫到這裏,高務實該鋪墊的東西已經鋪墊完成,接下來就要開始“上乾貨”了。

    “臣察前宋蘇轍《收支敘》中,乃有元祐初年其戶部收入數目,其言:‘今者一歲之入,金以兩計者四千三百,而其出之不盡者二千七百;銀以兩計者五萬七千,而其出之多者六萬;錢以千計者四千八百四十八萬(除米鹽錢後得此數),而其出之多者一百八十二萬(並言未破應在及泛支給賜得此數);綢絹以匹計者一百五十一萬,而其出之多者十七萬;谷以石計者二千四百四十五萬,而其出之不盡者七十四萬;草以束計者七百九十九萬,而其出之多者八百一十一萬。’

    經臣及同僚折算,當時金一兩約值十貫錢,四千三百兩即值四萬三千貫錢;銀一兩約值一貫錢,五萬七千兩兩即值五萬七千貫錢;綢絹每匹約值一貫半錢,一百五十一萬匹即值二百二十六萬五千貫錢;米穀一石約值一貫錢,二千四百四十五萬石即值二千二百四十五萬貫錢(注:此處折算標準參見程民生《宋代物價研究》),合計約兩千六百八十萬貫。再加上加上按緡錢徵收之稅收入四千八百四十八萬貫,總數約爲七千五百萬貫。

    七千五百萬貫本以堪稱鉅額,然此即爲元祐初年前宋之歲入否?非也。

    臣察知,前宋之財務一分爲二,一爲戶部左曹(元豐改制前爲三司)所統率,由轉運司、州縣主官、市鎮稅官而構成之財政收納各衙門,其掌田賦、商稅、酒稅、常貢、徵榷之利;

    一爲戶部右曹(元豐改制前爲司農寺)所統率,由提舉常平司、州通判、縣丞而構成之財政收納各衙門,掌常平、免役、坊場、坑冶、河渡、山澤、地利、榷貨、戶絕沒納之財。

    而前宋左曹隸戶部尚書,右曹不隸戶部尚書,因此天下之財分而爲二。而蘇轍《元祐會計錄敘》中則又言:‘若夫內藏右曹之積,與天下封樁之實,非昔三司所領,則不入會計,將著之他書,以備觀覽焉。’

    由是可知,臣等折算而出之七千五百萬貫錢,不過戶部可以會計之正賦歲入,而戶部右曹掌管之收入,甚至未計其內。如此觀之,前宋疆域不及我朝,而歲入不啻十倍!以陛下之聖明,獨不以爲異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