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哈利波特之晨光 >第一百三十章 adamas(五)
    約瑟是一個曾經住在拿撒勒的木匠,門徒之中的拿但業曾那麼評價那座城市“拿撒勒還有什麼好的嗎?”。

    雖然拿撒勒確實不是個“善地”,但至少不像所多瑪那樣,在上帝決定將它毀滅之前,派天使讓城中的義人亞伯拉罕帶着一家離開。

    羅馬的《十二銅表法》中有這樣的記錄:對畸形的嬰兒,應即殺之。

    父親創造了你,就有權力毀滅了你。

    約瑟只是耶穌的養父,這一點全城的人都知道,瑪麗亞是懷着孕嫁給他的。

    聖經中關於約瑟的描述不多,除了他本打算偷偷解除婚約。

    或者這樣說,養子要變成什麼樣的人,養父是不能像擁有親權的父親一樣管束的,如果母親有親權的話,也可以管教不聽話的孩子。沒有親權她也不能打罵,他們只能提供住處和食物給孩子。

    古羅馬的父親理論上會把孩子帶在身邊,手把手地教他們人情世故、公務處理等。但父親要是忙着飲宴,忽然有天兒子被帶到他的面前,他可能一時半會兒還認不出那個少年是誰。

    現在這個孩子快成年了,面臨職業選擇,從軍或者去元老院,這需要父親的同意。

    監護人只能給孩子提供建議,就算他的選擇他們並不滿意。

    基於對未成年人的人身保護,三年級以上的學生去霍格莫德需要監護人簽字,“同意”未成年人去霍格莫德。

    這段時間的學生實際上是完全不受控的,因爲霍格莫德不是學校的監管範圍,幸好截止到目前爲止沒有出現過事。

    三把掃帚的黃油啤酒很受歡迎,不過它最初的時候還是酒,那時它還是“一把掃帚”。

    接着阿不思鄧布利多幫羅斯莫塔夫人改良了配方,讓黃油啤酒喝多少都不會醉,更適合小巫師和他這樣嗜甜的人,也避免了小巫師們喝醉了出現安全事故。

    那爲什麼不乾脆不放啤酒?

    這是個好問題,也許是因爲黃油啤酒是魔法世界的飲料,不放啤酒的黃油啤酒怎麼能稱爲“啤酒”?

    多一些工序能讓普通的酒變得充滿“魔力”,熬製魔藥和拿着魔杖施咒的體驗是不一樣的。

    越往霍格莫德走,越能看到尖叫棚屋,那裏曾經是作爲女教師的宿舍使用的。

    它是一種捐贈,是熱心於教育事業的人捐給學校的,它並不在圍牆和保護魔法圈起來的範圍內,卻也算是學校的產業。

    在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的敕令中曾鼓勵信徒們以捐贈遺產的方式獲得救贖。

    在末日審判之際(the  day  of  harvest),唯有盡力施以善行,追隨上帝之路,先播種於人間,再收穫於天堂,才能獲得上帝更大的饋贈。而那些未虔誠施以遺贈的人,拒絕遵守以上之勸告,將不再被視爲聖徒,並終將被埋葬在不潔之地。相似的命運也將降臨到那些死時未立遺囑的人,由於他死前未能盡力施以善行,那麼教會將獲得其財產的管理權,確保其能獲得救贖,並有權將部分財產用以“虔誠事業”。

    以前的人覺得救贖是重要的,不僅早早就準備好了自己的葬禮,並且還會捐贈一筆錢給教堂。

    教皇亞歷山大三世曾在1170年下敕令,除非有神父在場,否則所立遺囑會被視爲無效,任何凡俗公證人在沒有神父在場的情況下起草的遺囑,將被處破門律,也就是開除教籍。

    而教會對遺囑的認證有特殊的管轄權,捐贈或遺贈給教會用於“虔誠事業”被視爲減輕煉獄痛苦最可靠的辦法。十字軍也會以極低的價格把土地賣給教會,以籌措軍費,以土地爲抵押,向教會申請的貸款,很多情況下也會因爲倒債被沒收。這些落到了教會手裏的土地被稱爲“死手”,因爲它們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再在市場上流轉了。

    葬禮敲鐘是要收費的,各個地方不一定,敲一次1先令也有可能。

    停棺的位置也有不一樣的收費,亨利八世在1529年起草了《規範教士徵收喪葬費的法案》,教士不得向動產少於10馬克的死者徵收停屍費,不得超過常規費用。

    後來他又頒佈了《永久經營法》,這麼做的目的是阻止捐贈者向教堂捐贈土地,所有不動產轉讓“因有損國王和臣民”而被宣告無效,此前已將轉移的土地將收繳歸“中間領主”。1545年又頒佈了《教會解散法》,將一些年收入200磅以下的修道院解散,財產被沒收。

    關於不動產的捐贈被嚴格限制了,動產卻沒提,在亨利三世時,教會法院已經取得了對動產遺囑處分的特權,主教及教區內的宗教法官受責執行遺囑,尤其是那些遺囑是爲了虔誠事業,但又沒有指明執行人時,此時主教將成爲宗教法官,而其他法院的法官則被視爲無權勝任、也無權管轄。

    另外一條,當規劃爲“虔誠事業”的遺產不足以完成遺願的時候,“債務”“優先”從私益遺贈予以清償,如果立遺囑人刪除,或者經立遺囑者提出刪除,將被視爲違背其本意,是魔鬼在引誘他不去做“虔誠事業”,拯救自己的靈魂。

    15世紀中葉以前這事沒法告,卷宗在衡平法院積累了一層又一層,但衡平法院無法受理,就是因爲亨利三世授予教會法院的特權。

    哦,你說涉案金額巨大?托斯卡納的女伯爵曾企圖把三分之一個意大利捐了,雖然後來被人阻止了。

    父親明明家財萬貫,卻一個子兒都沒給兒子留的情況不少見,與馬爾福爭倫敦慈善住房開發權的皮博迪就是,他反倒是給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捐了博物館。

    1786年有一個案子,有一個立遺囑者打算捐錢,在南惠特利修建一所新的教堂,牛津主教反對這件事。

    牛津是一座大學城,在牛津找不到大學的固定地界,不像霍格沃茨有野豬拱衛的校門。

    除了土地的產權問題,地面的“歷史建築”也是很有特色的,有的是以名人命名,可以說是另一種風格的紀念碑。

    那個捐贈者只是個普通人,卻想在大學城裏修教堂,不過誰都沒想到在牛津執事跳起來之前,大主教居然先反對了。

    在1579年培根爵士從掌璽大臣的位置上卸任後,曾要求強制執行遺囑訴訟由宗教法庭受理,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也是那麼覺得的,私益遺贈的受贈人應該在其所在地宗教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是這位遺囑執行者,他必須要完成立遺囑者在牛津修教堂的遺願,然後他才能獲得私益遺贈。

    教會的想法是希望把這筆善款用於修繕現有教堂,給牧師增加津貼,這符合慈善事業的“近似原則”,當立遺囑人所設立的遺願無法達成時,可以用於相似的慈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