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點小說 > 我的律政女王糖分超標啦 >第45章:判決
    所有的話,甘棠早就爛熟於心:“尊敬的法官,何紅玉在去年五月十六日離家出走,而後投奔了一個名叫石軍的男人。這一年多以來,何紅玉和石軍在鄴城同居生活,對家中的丈夫、孩子不聞不問。直到李大國意外身故,何紅玉聽說賠償了一大筆錢,這才趕回來。名義上是爲了要回孩子,實際上是盯上了這筆一百多萬的賠償金!”

    何紅玉激動辯駁:“法官,你聽我說。我是離開了家,但是這是有原因的!李大國他個性暴躁,動不動就打我罵我,我實在受不了才離家出走的。去年五月十三號,因爲修房,李大國和工人發生了爭吵,我說了幾句,就被他打了!也是因爲這樣,我才下定決心離開,否則我命都沒了!”

    甘棠早就料到,何紅玉要拿這件事做文章,提前做好了準備。

    “尊敬的法官,李大國個性溫和,並不是何紅玉說的那樣性情暴躁。至於發生在去年五月十三號的事情,也和何紅玉說的有出入。那天是何紅玉先和工人發生了爭執,李大國努力勸說,但何紅玉個性潑辣,一直罵罵咧咧,李大國氣急才推搡了她,不小心把她推倒在地上。”

    “爲此,何紅玉不依不饒,坐在地上大哭大鬧。這件事村裏人都能作證。這是證明材料,上面還有村民們的簽字。”

    甘棠把證明書遞給了法官,法官低頭看時,何紅玉就開始辯駁:“法官,我是外鄉人,這裏的村民肯定都維護李大國,所以他們的話不可信。”

    甘棠反問:“那你說李大國有家暴史,那也請你拿出證據來。受傷的照片?醫院的病例?還是派出所的出警記錄?”

    甘棠的詰問讓對方啞口無言。

    甘棠開始反擊:“尊敬的法官,作爲李大國的配偶,何紅玉對李大國有扶養的責任和義務,對兩個孩子有撫養的責任和義務。而她罔顧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和婚外情男人私奔,是對家人的遺棄行爲。因爲我們請求法庭剝奪何紅玉的繼承權。”

    “兩個孩子一直在和爺爺奶奶生活,和爺爺奶奶有深厚的情感聯繫。而何紅玉不負責任的遺棄行爲,讓我們很難相信她未來能給孩子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所以我們請求把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的爺爺奶奶。”

    甘棠畢竟是專業律師,一番話懟得何紅玉啞口無言。

    她不敢再說話,一切都由她的律師發言。

    “何紅玉是孩子的母親,是法定的監護人。孩子爺爺奶奶已經年邁,他們對孩子,尤其李雲花,才七歲。孩子在成長過程遇到的生理問題,心理問題都不是老人可以解決的。所以,兩個孩子跟着母親生活是最合適的。”

    “何紅玉離開李大國是因爲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生活在一起是煎熬和折磨。在離開孩子的一年多以來,何紅玉一直思念着孩子,爲此她已經深刻意識到自己的衝動和錯誤。因此她願意給兩個孩子道歉,求得他們的原諒,並且保證以後好好照顧孩子,承擔起一個母親的責任。”

    這一次甘棠沒有說話,而是讓坐在身邊的李威發言。

    “尊敬的法官。”李威的聲音低啞,神情蕭索,“我父親雖然已經去世,但我和小花都不願離開爸爸的家,爺爺奶奶雖然年紀大了,但是還有我。我已經成年,可以承擔起照顧家人的擔子。父親的死亡賠償金足夠我們一家四口人未來的生活。所以我不能原諒我的生母,更不會和她一起生活。”

    何紅玉的情緒變得激動:“小威!我知道你還怪我。可是我和你爸爸實在沒有感情,無法繼續生活下去。我沒有辦法。小威,我生你養你,你不能這樣對待媽媽。這一年多以來,媽媽每天都在想念你和小花。原諒媽媽好不好?我保證以後會給你們一個溫暖的家。”

    李威擡眼望着母親,眼睛裏寫滿了失望:“如果你真的愛我和小花,當初就不會拋棄我們。就算你和爸爸沒了感情,你可以離婚。爸爸不是蠻橫不講理的人,不會拖着你在這個家裏,耽誤你的幸福!”

    李威的話猶如利劍扎進何紅玉的心臟,也讓她明白破裂的母子親情已經不可能再復原。

    甘棠補充道:“尊敬的法官,李威已經成年,他有自己獨立的決定權。李雲花雖然才七歲,但是她的意願也已經真實地傳達給法庭。爲了孩子的成長,希望法庭能夠做出最公正的判決。”

    庭前的調解會上,法官已經詢問過兩個孩子,兩個孩子均表達了與爺爺奶奶生活的意願。

    接下來的庭審,甘棠請到了村長作爲證人,描述了李大國和何紅玉的恩怨糾葛。

    這件案子,法庭之前法官就調解過好幾回,很多事實已經清楚。法官當庭就做出了判決:

    “······

    本院認爲:

    何紅玉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私奔,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違背了公序良俗。對未成年孩子更是有遺棄的行爲。何紅玉辯稱李大國有家暴行爲,才致使她離家出走,由於沒有確定證據,本庭不予採信。

    ······

    李大國的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它包括了李大國的喪葬費,對在世父母的贍養費,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以及家屬的精神撫慰金。扣除相應部分,剩下的五十二萬三千五百七十五元賠償金才轉化成遺產。李國軍、李梅、何紅玉、李威、李雲花都爲繼承法中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擁有同等的繼承權。

    ······

    李雲花一直生活在爺爺奶奶家,形成了穩定的感情基礎。並且李雲花本人明確表示想和哥哥、爺爺奶奶繼續生活在一起。經過審理,我們認爲李雲花和爺爺奶奶生活最有力孩子的成長,因此判定李雲花的撫養權歸李國軍和李梅。

    何紅玉每月支付李雲花五百元的撫養費,直至李雲花成年。作爲母親有探視孩子的權利,李國軍和李梅不得阻擾母親和孩子之間的親情聯繫。

    ······”

    最終法院並沒有剝奪何紅玉的繼承權,這是甘棠早就預料到的。

    法律對繼承權的喪失有嚴格規定,法官也必須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

    不過這樣的結果已經是最好的結局,甘棠在開庭之前就已經和李家人有過徹底的溝通和闡述。